〔主要作品〕
博登海默一生着述颇丰,主要着作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主要思想〕
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起,博登海默就积极响应美国法学家杰罗姆·霍尔(JeromeHall)的倡导,加入了建立统一法理学的运动,并成为鼓吹“统一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所谓“统一法学”(也称综合法学)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溶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试图将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主张的“价值、概念(或形式)和事实”这三个因素结合起来研究的综合法学。在博登海默代表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和《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等论着中,他强调建立“统一法学”是时代的需要和法哲学进化的必然趋势,并对此进行了历史和逻辑的论证。
博登海默认为,从西方法理学自古至今的发展中可以看出,法理学中有各种不同的、冲突的观点,人们对法律的目的及其使用的手段等问题都没有达成实质性一致的意见。不同学派对法律的目标也有不同的立场,它们分别鼓吹这些目标,诸如平等、自由、符合自然或上帝意志、幸福、社会和谐、社会连带关系、共同福祉、安全、促进文化等等。在这些看来是不同的观点之间,人们是否还能作出“理性”的选择?然而,如果人们更进一步思考,就会发现问题并不这样简单。
博登海默认为,“真理是人们在任何特定时间的经验的总和”。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室、角落的大厦,用一盏灯很难同时照到每个室和角落。由于技术和经验的限制,其困难就更大。因此,博登海默认为,历史上的法理学仅仅是局部的真理,这些局部真理融合在一起就构成了法理学大厦的价值基石。他认为,既然历史经验告诉人们不能以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那么就有必要利用以往的各种贡献来构造一种统一法学。社会、经济、心理学、历史和文化因素以及许多价值判断都影响或者制约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人们承认某些社会力量或正义理想可能在特定时期对法律制度有特别强大的影响,但是,无论用惟一的社会因素(如权力、民族遗产、经济、心理学或种族),或者用惟一的法律思想(如自由、平等,安全或公共福利)来一般分析和解释法律都是不完美的。
博登海默还以法律目的的多样化以及理性和经验的关系进一步说明综合法学的必要性。平等、自由、安全和共同福祉都不应被看成绝对的孤立的事物,它们是相互结合和依存的,都应在建立成熟的和发达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占有一个合适的地位。法理学的任务在于将这一复杂织物的各条线拉在一起。正因为这一任务涉及许多方面和困难,为了适当地完成这一任务,在法理学之间进行一定分工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