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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在《行政复议条例》中,对行政相对人提出了许多程序方面的要求,同时对违反法定程序所造成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第2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对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人)提起复议的时限要求。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对行政相对人在选择救济方式方面的程序规定。第32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这是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要求,不采用书面形式者,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三)行政处罚法违法规定

  
  在我国行政程序的立法史上,对程序空前重视以及对程序违法的处理具有突破性进展的是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该法不仅在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设置方面具有开拓性意义,而且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3条)。该法第55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样,不管实体是否正确,也不管程序违法对相对人影响的轻重,均可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如此规定,就会使有关人员重视行政程序,因为即使是实体正确,而程序违法,相关人员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可以肯定,如果《行政处罚法》能够得到严格实施,行政程序违法,至少是行政处罚中的程序违法现象将会大大减少,依法行政的水平将会因此而大大提高。

  
  在《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有关程序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第4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如果相对人超过法定时限未提出听证要求, 则丧失要求听证的权利。又如第46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果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不缴纳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各国行政法违法责任之比较

  
  “程序违法也属违法”即违反法定程序便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在实践中程序违法之后果,并不像实体违法责任那样简单。对此,各国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判例也多有差别。

  
  一般认为: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导致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包括程序违法已导致对行政相对人不公正的待遇,应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认定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但对程序方面违法,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化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中都有一些“适当宽松”的规定,即对有某些“瑕疵”的行政行为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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