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探讨

  
  2、调解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已经成为司法难以克服的痼疾之一,因调解有便于履行的好处,调解的促成便于当事人履行义务,减少了上诉环节,避免了执行难的现象,虽然调解协议的达成,并不能保证债务人即时履行或者自觉履行,但调解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3、调解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调解与效率的关系与法官和当事人情况直接相关,特别是审前调解和简易程序中的调判结合,可以较大地提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效率,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法院资源的合理分配解可以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一并解决更多的争议,而不必另案处理,符合法院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主题。

  
  4、调解有利于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保证社会稳定。保证审判的效果,维护社会稳定,既是社会各界对法院的要求,也是法院保护自身的需要,调解能够达到当事人无反悔、无申诉、无上访的结果,是法院的理想境界,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 既然调解有上述之优点,我们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也在法理与情理之中,理论固然来源于实践,但其一旦形成,则可对实践发挥能动的指导作用。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发挥上述调解的积极作用和行政诉讼的特殊作用,是解决行政争议实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二)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显而易见,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基本上得到了贯彻,然而,在贯彻行政诉讼的立法精神的同时,大量行政案件变相地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院默许或者动员下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事实,已经悄然升起,不允许调解的规定已名存实亡。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的说服教育工作,不能调解却可以和解。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已成为必要。

  
  1、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对行政诉讼调解的建立有决定性的必要

  
  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应当是正义和平等价值在社会发展现阶段的具体体现。行政诉讼只有保持与法的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定位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补偿的基点上,才是符合正义的有价值的良法。行政诉讼的运作过程和处理结果,从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来说,其直接动力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寻求司法救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是行政相对人追求的诉讼目的,及时解决纠纷和矛盾是行政相对人的需要。因此,行政诉讼的这一目的,对行政诉讼调解的建立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