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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产案件中民行交叉问题的处理

浅谈房产案件中民行交叉问题的处理


王星韬;翟银奇;冯悦


【全文】
  
  所谓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是指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在法律上相互联系,在案件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相互影响的案件,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房产行政登记争议,民事侵权的案件与日俱增。由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类案件尚未达成共识,在审理中大部分先行政后民事,有的采用先民事后行政,有的采用行政附带民事等,结果造成了案件“翻烧饼”,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给当事人带来了严重的诉累。因此,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有必要作一探讨。下面先看一下案例:

  
  黄XX(女)共有二子,一女,原告黄XX自有房屋一座,因房屋年久失修,需要翻建。2002年10月2日黄XX与其二子徐XX签订协议,约定黄XX提供原宅基地一处及二万元钱,其二子出资十万元,共同建新房一处,建成后房屋为双方共有。2003年11月5日房屋建成后,黄XX二子徐XX以本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妻子为共有权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原告得知其不是房屋共有权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为徐XX颁发的房权证。

  
  从本案的基本事实看,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原告与第三人徐XX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针对本案诉讼程序的适用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先行政,撤销房权证。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必以行政诉讼为前提,原告可直接提起民事确权诉讼,然后更正登记即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房屋登记合法性审查标准

  
  实践中房屋登记只作形式审查。因为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房产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作实质审查,而是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作审查。《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等原因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从以上行政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房产登记部门不可能象法院一样将涉及继承、析产的房产,权利人到底占多少份额查清楚。房产登记机关只作形式审查,即可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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