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建立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于非诉讼渠道,避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加深。
五是要建立起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增强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改变以往庭室、法官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指标设定随意性大的弊端,使各审判庭室、办案法官的工作量更加平等均衡,解决原来考核上的不可比性,从而促进工作竞争的良性循环;改变一味追求调撤率的偏颇做法,避免案件久调不决,越拖越多;改变单纯考核上诉率、发改率指标的做法,上诉与否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原因也很多,不都是基于一审司法不公的因素,比如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用人单位为了拖延履行给付义务而随意提出上诉,反正人民法院收取的上诉费用不过10元。[14]
六是要克服内部管理行政化、单一化倾向,使办案法官不通过轮岗交流,也能审理到不同类型的案件,熟悉各类法律、法规,拓宽法官理解法律问题的视角和境界,打破法官长期从事某类案件审判形成的思维定势,便于掌握各类案件的审判技能,培养法官民刑兼通、调审兼备、一专多能的水平,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建立起一支全面复合型的法官队伍。要让司法能力强、办案效率高、办案质量优的法官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从而激励法官的办案积极性。
七是要切实保障法官的学习权和休息权,减轻法官的业外负担,让他们有时间去学习“充电”,有机会去健身娱乐放松。当然,除了这些,还有很多方法,凡是能够提高办案效率、调动法官办案积极性的,都可以大胆地尝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对于切实有效的要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二)其次,案多人少困局的出现,看起来好像是法院自己本单位的事情,事实上却是一个社会问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如果听任案多人少的困局存在下去,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难以得到充分满足,制约着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最终必将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对此,要坚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多汇报、多宣传人民法院在案多人少方面的困难,争取增加编制、改善待遇、增大投入,进一步改善法官执业环境,为破解案多人少困局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事实上,近年来,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法官的低待遇问题、法官的断层流失问题也逐步引起了社会各界与有识之士的重视,全国人大代表马瑞文代表在2009年两会期间就曾呼吁“应该在为法院增加编制的同时,大幅度地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待遇,要高于其他公务员。因为,别的公务员有不廉洁行为,对执行职务会有影响,但不会有法官、检察官的影响那么严重。要让法官、检察官感到,他从事的事业是无比荣耀、人人向往的,又不是拮据的。”[15]
(三)还要大力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英文简称ADR),多依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社会组织仲裁等途径来化解矛盾纠纷,分流案件,减轻法院压力,压低案件增长势头。当前之重,要搞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的衔接,增强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力。可以通过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依法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类非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通过确认的方式,来提高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度,从而节约当事人自己和整个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