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从“案多”的角度分析。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市场经济交往日益活跃,人们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思想观念与日俱新,使得社会上价值观念多元,利益诉求多样,而社会矛盾纠纷多发易发。加上国家“五五”普法的深入,人们法制意识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人们更加愿意选择采取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诉讼案件逐年上升。加上前两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风暴和世界经济衰退的继续扩散和蔓延,对我国的经济形势、社会稳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金融风暴冲击下,基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劳资纠纷案件数量呈暴增趋势。另外,国家立法进程加快,对社会新类型纠纷的处理程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都做了更多的规定,比如《
物权法》、《
劳动合同法》等修订出台,对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加大,法院受理相关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职能随之扩大,同样使得基层法院收案总数逐年上升。而新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又将基层法院管辖案件的标的额大大提高,必将带来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受案数量的飙升。比如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将管辖标的额即由原来的50万元调整为省内的800万元及省外的300万元。这一调整的结果使得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激增。
另一方面,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惠民的司法宗旨与司法政策的不断建立、落实与完善,人民法院“脸难看、门难进、案难立”的现象基本杜绝,同时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大幅度的降低,很多案件中实施了缓减免的司法救助措施,一些案件比如劳动争议案件只象征性地收取5-10元的诉讼费用,这些司法为民及司法救助措施,无疑极大地降低了人民群众“打官司”的诉讼成本,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通过法律维权的热情,从而使得大量矛盾纠纷以诉讼案件形式不断涌入法院,乃至形成“诉讼爆炸”的格局。
上述因素,都成为近年来诉讼纠纷不断增长乃至“井喷”的客观原因,是人民法院“案多”的基础原因,也是人民法院“案多”的主要原因。
另外,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方式落后、功能弱化,导致社会上不断增多的矛盾纠纷无以在诉讼外自行化解或有效化解,而纷纷涌入法院。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以法院判决、调解为主的诉讼解决方式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及民间组织调解,还包括极富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它们共同组成了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熟人社会”遭遇城乡二元结构等问题,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利益诉求日益复杂多样,基层政权的权威和控制力日益减弱,传统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如家族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不断弱化,大量的矛盾纠纷势必进入法院。
原因不止于此,如果说上述因素是造成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激增的外部客观因素的话,那么,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一些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代理人的热衷“挑讼”行为则是案件数量不断攀高的人为推动因素。不可否认,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律师、法律工作者都能恪守职业道德,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他许多法律人一道,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推动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是我国法治建设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同样毋庸讳言的是,一些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代理人因为法律服务代理市场的激烈竞争,出于无奈的“生存”考量,或出于经济人逐利的利益驱动,在提供代理服务时,无顾当事人、委托人的利益,存在不适当的乃至有损当事人、委托人利益的“挑讼”行为。表现在为增加案源收入而不当诉讼、无理缠诉等。这些,都无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真正化解,还人为增加了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工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这自然也是造成人民法院“案多”格局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