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解析〕
哈耶克多次表达不认同“社会正义”这个提法,他反对一切带有理性无限和结果平等色彩的主张。他认为,社会正义这个说法本身就是毫无任何意义的,而且使用这种说法的人,如果不是愚昧,就是欺骗。甚至认为“社会正义”是“一派胡言”。他认为,人们不可能达到一个完全社会正义的状态,因为社会本身是一种实际存在状态,这种社会状态是有意识的人所无法意识到的、不可预测和自发方式产生的影响,虽然说政府与国家可以对这种社会状态加以影响,但是它最终仍然是一种社会秩序产生的自发秩序,就其本身而言,无所谓正义或者不正义。
哈耶克认为,社会正义只能在一种受目的支配的社会中实现。“社会正义”的结果会摧毁自由市场经济,还会摧毁这种秩序赖以为凭的正当行为规则系统,最终会形成一个极权社会。哈耶克从知识论的角度批判社会正义,其理论是连贯且内在一致的。社会正义的诉求隐含了一种唯理主义的倾向,而这在自由市场经济中是不可能实现的,社会正义“不仅要求对自由市场秩序所引发的各种结果或事态保有决定何者是正义的权力,而且还要求对它所认定的不正义的结果或事态保有进行纠正或重新分配的权力。”这是一种拟人化的社会观,因为它设想存在一个全知全能的拟人化社会。这种唯理主义趋向的拟人化思维是与自由进化论的“无知观”相违背的,是一种“致命的自负”。也就是说,只有个人或者政府的行为可以用正义来评价,而不能将这一标准强加到毫无主体性的社会上来,只能通过否弃那些与正义不符的规则来接近正义,但是至少有一个标准,哈耶克认为正义的标准是先验的,是不为人们所制定的某种准则。
在哈耶克看来,就立基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而言,分配无所谓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因为正义是一种否定性的正当行为规则,其指涉的是一种涉他行为,而决不是纯粹的事实或任何人都无法改变的事态。纯粹的事实无所谓正义或非正义。而一种事态是否正义取决于造成当前事态的行为规则是否正义--因为只有涉他行为才牵扯到正义与否问题。
哈耶克的正义观的真实意义是批判可能导致极权社会的“平均主义”,而主张社会正义的并不等于就主张平均主义。其实,哈耶克不反对正义,只是认为“社会正义”的提法不适当地扩展了正义的适用范围,他的正义观是程序正义或过程正义,能用正义进行判断的是行为而不是结果,只要过程是正义的,结果无所谓正义、不正义,结果正义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正义只能适用于个人行为,而“不能有意义地适用于个人未意图或无力预见的结果或事态”,自由市场秩序所造成的结果是无法预见的,是非意图的,因此正义不能扩展到结果,这就是哈耶克对结果的“去道德化”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