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对凯恩斯主义和极权社会主义进行了批评。在哈耶克看来,市场就是最为典型的自生自发秩序,除此以外,语言、道德、货币等也都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其理论核心概念是“自生自发秩序”。哈耶克认为,判断一个社会好坏的标准不是经济福利,而是人的自由程度。理想社会要通过法治才能实现,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实现思想解放,把人的思想从崇尚国家的现代蒙昧主义下解放出来,自觉地为实现这种理想而奋斗。他用“三权五层”的法律制度来化解现代民族国家这个巨大的“利维坦”。他反对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干预,反对社会主义,反对计划经济,认为社会主义限制了利己的动力,计划经济中的集中决策没有市场经济中的分散决策灵活,所以社会主义不可能有高效率;而且社会主义违背人性,计划经济导致政府极权,是“通向奴役的道路”。
哈耶克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处于永恒的必然无知状态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获得其行动所需要的全部知识,所以必然是“理性不及”或“无知”。对于政府来说,承认自身的理性不及或无知,乃是开启善治之门的钥匙。哈耶克认为,政府与社会中其他组织一样,仅仅是社会中的一种组织,而不是社会的主宰。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为社会的自我成长提供基础性保障,他主张适当的政府干预。同时,他认为,政府所运用的资源是被限定的,资源的获得必须在法定范围之内。任何人,包括政府,都不得运用强制性权力去垄断公共服务的供给。当然,哈耶克的政府理论最终还是建立在最大化的自由、有限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的,没有宪政秩序,无论是限制政府强制性权力的运用还是控制政府公共服务行为,都是无从谈起。
〔正义观点〕
哈耶克认为,自然界本身无所谓正义与不正义,只有人的行为才具有正义与否的属性。哈耶克认为,如果正义要有意义,那么它就不能被用来指称并非人们刻意造成的或根本就无力刻意造成的事态,惟有人的行为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如果我们把正义与不正义两个术语适用于一种事态,那么也只有当我们认为某人应当对促成这一事态或允许这一事态发生负有责任的时候,这些术语才会具有意义。一个纯粹的事实,或者一种任何人都无力改变的事态,有可能是好的或坏的,但却不是正义的中不正义的”。换句话说,人们只能够对他们行动的可以预见的后果负责,对于那些并非出于本意而造成的事态,则不能强加某些价值判断。他认为,如果正义要有意义,那么它就不能被用来指称并非人们刻意造成的或根本就无力刻意造成的事态,而只能被用来指称人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