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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则也就没有正义

没有规则也就没有正义



——哈耶克的正义观

征汉年


【全文】
  
  (Hayek Friedrich August)

  
  (1899~1992年)

  
  〔经典名句〕

  
  “所谓正义,始终意味着某个人或某些人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行动;而这种所谓的‘应当’反过来又预设了对某些规则的承认:这些规则界定了一系列情势,而在这些情势中,某种特定的行为是被禁止的,或者是被要求采取的。”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一般性法律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平等,乃是有助于自由的唯一一种平等,也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唯一一种平等。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平等毫无关系,而且还必定在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权力是终极限度并不是某人对特定问题所表达的意志,而是某种与之截然不同的东西,亦即某个特定的地域性群体中的成员对正当性行为规则所达成的共识。”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严格地说,惟有人之行为才能被称之为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如果我们把正义与不正义两个术语适用于一种事态,那么也只有当我们认为某人应当对促成这一事态或允许这一事态发生负有责任的时候,这些术语才会具有意义。一个纯粹的事实,或者一种任何人都无力改变的事态,有可能是好的或坏的,但却不是正义的中不正义的。”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与所有其他的抽象规则一样,正义也是对我们的无知--亦即我们对特定事实的永恒无知--所做的一种调适与应对,因为我们知道,我们所具有的这种无知乃是任何科学进步所无力完全消除的。”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如果正义要有意义,那么它就不能被用来指称并非人们刻意造成的或根本就无力刻意造成的事态,而只能被用来指称人的行动。换句话说,人们只能够对他们行动的可以预见的后果负责,对于那些并非出于本意而造成的事态,则不能强加某些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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