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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要求平等的人平等对待

  
  〔观点评析〕

  
  拉德布鲁赫的正义观和法学思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有很大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拉德布鲁赫是一个相对实证主义法学家。相对主义法哲学是不存在任何终极价值的。他认为,法也不是纯粹的正义,法的安定性对法律的内容有着权威性的决定作用。不管是个人主义的还是超个人主义的立场,无非都是一种信仰罢了。一种没有终极价值的学说,当然也就没有真正的敌人。如果坚持这样的法律观念,纳粹党人宣称的民族主义当然也具有其合理性,而在议会民主制下,纳粹党人当然可以“合法”地上台。在拉德布鲁赫看来,法律或法律的主要部分是国家意志,而国家或国家的主要部分是法律的一种制度,因此,法律目的和国家目的是不可分的。客观地讲,在相对主义宽容的背后,具有自由这一积极的价值,如肯定法治国家的自由、培育人格的自由、把文化作为创造基础的自由。

  
  随着德意法西斯政权的覆灭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他的法律思想发生了变化,此时他认为,法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最终在于实现正义。正义先于法律。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也即这种创造的目的或价值来理解。一切文化都在于实现某种价值,它不是纯粹理性而是实践理性。实在法与正义发生冲突时,作为“非正确法”的法律必须向正义屈服。在他的后期论著中,不仅使用了“自然法”的用语,而且他认为自然法是一切实在法的正当化根据。虽然他没有提出一种完整的自然法的正义论,但是他从相对主义转向自然法学的立场比较明显。

  
  总之,拉德布鲁赫创立了法学上的相对主义价值学说,但人们似乎看不透他的理论的体系性和前后一致的关联;他总是试图超越应然与实然、价值与现实、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思想,但却又总在这个二元主义的矛盾中挣扎和游移,有时甚至陷入前后说法不一的尴尬之中。他在具体的行文中处处展现对法律现象的深邃的洞见和超人的智慧,但却没有承袭德国人那种独特的思辩传统,为其理论架构纯粹推论的概念体系;拉德布鲁赫的学说中将对法律的研究分为法律科学、法律哲学和法律的宗教哲学三种;同时又划分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这些划分法是比较繁琐的。在战后西方法律哲学中,他的这两种划分法已不多见了。他终其一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正的公正和理性,并为世人展现了一个独特而且徘徊于分析实证与自然法之间的思想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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