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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要求平等的人平等对待

  
  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学是从论述康德关于现实和价值之分的学说开始的。他认为在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着界限,“应当”的陈述只能来自其他“应当”的陈述,而不能来自对存在事实的归纳,不能从“是”推导出“应该”。他认为,人必须作为自己的目的之物受到尊重,任何人都不能被当作他人的工具而使用。哲学上的相对主义通常指片面夸大事物和认识的相对性,从而排斥绝对性,抹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陷入不可知论。相对主义法律哲学虽然不能提供最终价值判断,但它可以确认为实现应当实现的目的的手段;可以澄清世界观的最终假设,可以系统地发挥可以设想的最终假设。拉德布鲁赫认为,相对主义的任务,是在特定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的范围内,就特定的最高价值判断而论,来决定任何价值判断是否正确,而不是决定这种价值判断和这种价值观和世界观本身是否正确。同时,他也特别指出,相对主义属于理论理性而不是实践理性。它意味着对最终决定的放弃,但并不放弃决定本身。

  
  拉德布鲁赫认为,事物的最终价值是无法被证明的,但法律哲学和法律科学都应研究价值问题,法律概念是以法律理念为定向的。法律概念即是为法律理念服务的一个现实,所以它具有评价和要求的心理学性质。从而也就代表了一种特殊的现实,即处于理念和其他现实之间的媒介物。它属于现实本身,但同时又高于其他现实。他认为,法律秩序的存在要比法律的正义和功利更为重要,正义和功利构成法律的第二位主要任务,而所有人平等同意的第一位任务则是法律确定性,即秩序与和平。

  
  拉德布鲁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西方相对主义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他主张法律的确定性与正义发生冲突时应服从法律的确定性。随着德意法西斯政权的覆灭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他的法律思想发生了急剧变化:他批判了相对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转向了自然法学。根据他的新观点,法律必须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完全否认个人权利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法律实证主义有利于法西斯政权对权力的滥用;在实在法和正义的关系上,如果一种法律规则对正义的侵犯已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时,这种法律规则已成为“非法的法律”,人们必须服从正义。但是,他仍然以实证主义思想认为,废除法西斯政权的完全违反正义的法律应由法院或立法机关来加以决定。

  
  〔 正义观点〕

  
  在早期的拉德布鲁赫看来,尽管正义不是法律的唯一理念。他认为,法律理念,即法律的价值,首先是指正义。这里讲的正义是指衡量实在法的正义而不是指由实在法来衡量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理念,但这并不是说,只要以正义为基础就可以将法律讲清楚。因为第一,仅靠正义不足以说明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第二,正义要求平等的人平等对待,不同的人按照他们的区别不同地对待,但它并未表明谁应平等或不同以及如何对待他们。总之,正义仅规定了法律形式而未决定内容。为了确定法的具体内容,正义原则就必须由功利原则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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