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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下)

  

  其三,会审制度集中展现了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行政兼理司法的法制传统,这种传统对后来的中国司法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司法是行政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在中央虽然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始终从属于行政,皇帝是最高司法审级,而在地方则是行政与司法合而为一,根本不存在律师、公证等职业活动”[15](P.26)的确,会审制度就是古代行政兼理司法在中央层面的典型表现,地方的行政兼理司法自不必说,这种司法体系与行政体系混同的运作模式一直影响到后来的司法理念。有如学者所言,“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没有按照司法工作方式从事审判活动,反而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从而抹杀了审判活动的特点,审判职能的作用受到影响。”[16](P.3)甚至“一些地方无视审判职权的本质特征,把法院当作行政部门对待,把法官当做行政官员管理,从而加剧了审判活动的行政化”[17]。这种影响源自于会审制度,迟迟不能消除。(注释20:目前一些法院实行的院长、庭长审批、决定具体案件制,是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尤其是法官在审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时,院长、庭长要经常过问,发表意见,或者列席合议、拍板定案;当院长、庭长签发文书时认为合议庭对评议的案件处理不当,因而可以不予签发,并有权召集合议庭成员“复议”等等。参见阮吉平、肖杰:《审判管理行政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兼谈院长、庭长与法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天涯法律网http: //www. hicourt. gov. cn/homepage/show4_content. aspid=297&h_name。)可见,我国古代会审制度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历经数千年,改朝换代,更章迭制,积累了宝贵的法制经验,会审制度就是其中代表之一。会审制度自西周时期产生,随着历史的变迁而不断发展演变,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它的形成及发展是与我国古代“慎重行刑”的慎刑思想、行政兼理司法的政治模式等密不可分的,也是我国司法民主萌芽的标志。该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价值,对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监督司法官员正确解决疑难案件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它的局限性诸如增加诉讼成本、影响审判效率等较为明显。受其影响,今天我国的审判活动行政化现象也较为严重,可以说是由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传统观念所造成的,严重影响了现今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因此,当下的审判工作对古代的会审制度必须批判地继承,吸收会审制度“慎刑”、“民主”的精神,剔除“行政化”的因素。因为自近代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型——行政与司法分立,且现代社会的审判工作已经走上了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道路,必须去“审判行政化”,才能实现现代审判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也才能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当代司法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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