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对于司法权的约束,在个案中不能依靠司法权外部的力量来进行,而必须在司法权内部设计出一种原则或制度出来”[9](P.19)。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是职权主义的模式,司法任意性较强,因此,让其他行政机关的官员参与会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司法权和抑制司法专横的作用。《周礼》载:“疏为断案时,恐专有滥,故众狱官共听之。”在中国古代行政权力发达、审判技术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司法审判方面的权力制衡很有必要。但这并不是意味着会审审理的案件就绝对没有腐败,但至少有减少发生的可能性。由于多位官员共同参与审判,又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可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有对案件作出不公正裁判的现象的发生,抑制专横的审判行为和判决结果,因此,会审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
第三,有利于推进法律发展。在会审过程中,司法官员和非法律职业的行政官员通过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在法律知识、社会知识、思维方法等方面相互学习、相互启迪,共同增长知识和才干,最终推进法律发展。史实表明,“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适用民事陪审团制度当中获得的。”[10](P.317)可以说,通过共同审理案件,有利于知识的增长和技能的提高。尤其是使行政官员在同司法官接触及共事的过程中,快速地学习、了解法律专业知识,并通过其广泛的社会联系将其普及到公众之中。而行政官员从其他领域的角度对案件所作的分析,也会弥补法律条文本身所存在的不足。实践证明,法律适用必须与社会观念、社会价值相沟通,否则机械运用法律,只会导致民众对法律的疏远,从而减弱法律的价值。参与会审的官员能把群众的生活经验、道德观念及法律意识带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加以运用,具有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并且,在法律缺乏或者法律存在缺陷的时候,适度地用社会观念来稀释法律的刚性也显得极为重要。同时,在法律上有许多案件,本身就是以社会观念作为基础的,例如“公序良俗”往往成为法律的原则和判决的依据。此外,对于一些案件,必须以“所有能正确思考问题的人都感到适当”[11](P.92),作为基本的标准来进行认定,以此促进具体诉讼规则、相关法律解释的完善,从而推进法律的发展。
现今,我国学界几乎一致认为,会审制度是近现代审判合议制度的前身。当今世界各国都能找到会审制度的影子,实行参审制的大陆法国家中,大部分诉讼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几乎都由法官和参审员组成合议审判庭,共同审理。在实行陪审制的英美法国家,对于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刑事案件,一般由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理。当今中国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实际上是传承了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精神。会审制度的现代演绎恰恰证明其自身的价值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