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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下)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下)


谢冬慧


【摘要】会审是中国古代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自西周时期即已产生,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逐步成熟和规范,到明朝实现制度化。它的形成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及行政兼理司法的另类表现,同时,会审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民主萌芽状态的重要表征。作为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审制度适应了当时的专制政治体制的需要,具有自己的特点。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会审制度有其特殊的价值,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会审制度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对今天审判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

【关键词】会审制度;慎刑;行政兼理司法;价值评判
【全文】
  

  (三)司法民主萌芽状态的独特表征


  

  与现今的合议制相类似,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在我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方面,会审制度能够集思广益,克服法官个人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将可能出现的偏差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会审制度也是我国古代司法民主的独特表征,可以认为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萌芽状态。


  

  按照当下的学界解释,司法民主是司法权属于人民的体现,是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体现民主精神的程序所进行的适度反映民意的审判活动,它以审判独立为基础,民众有权通过有效的途径参与司法和有效地监督司法。这一过程强调程序公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程序法定、司法审查等原则与制度以彰显程序本身的民主性[1](P.19)。这是对现代司法民主内涵的诠释。而在古代专制集权政治体制之下并非没有司法民主可言,至少有司法的民主性因素萌芽状态存在。有学者对中国古代的“廷议”也即“朝议”或“集议”制度做过专门思考,认为,“廷议制度作为中国封建时代的主要国家制度,体现了地主阶级内部最高层次的民主。它较为有效地限制了君权的非正常行使,在相当范围内保证重大决策不发生或少发生失误,以推动国家机器和社会机体的正常运行。”[2]无疑,古代司法民主是存在的。


  

  而会审是廷议制度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廷议制度几乎是会审制度的同义语,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由多个机关的多个行政官员与审判官员一起参与司法过程,这便是会审制度所显现的司法民主的特征,并且也形成了规范的程序。例如,西周时期的“三刺”制度将重大疑难案件交给群臣—群吏—国人商讨决定,其中就含有较为丰富的民主性因素。唐朝的两种会审形式——三司推事与三司事,虽然是按照案件的难易程度、参与人员及审判地点不同而划分成的两类,但是其共同点就是体现当时朴素的民主性意识。到了明期,会审案件类型及会审人员的增多,判决方式的规范化等都表明司法的民主性因素的加强。清朝的会审制度要求对已经依法拟判案件进行重新审核和裁决,有效地监督了司法活动,发挥了司法民主性因素的应有作用。因此,可以认为会审制度是古代司法民主的独特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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