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的关系需要重新定位。凡是市场能解决的应交由市场解决,国家干预、调节的目的在于弥补市场的不足;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财产的有效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就在于保障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和财产权益。同样,在宅基地使用权取得问题上,国家、集体、农民的关系也需要重新定位:应按市场手段来配置土地资源,国家应放弃以前大包大揽、干预过多的做法,退回到维持土地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应有位置;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对宅基地使用权作出适当限制,但不能取代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应解除对宅基地的各种不当限制,恢复宅基地的财产属性,确立集体、农民在宅基地利用中的自主权和主导地位;集体、农民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自由、自主配置其土地资源;只要符合规划和相关使用条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配置、用于各种建设等。
可见,效率和城乡平等已成为当前宅基地制度价值的首要目标,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制度也应加以改革以适应这种大势所趋。
四、推进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设立的具体对策
按照效率和城乡平等的要求,总体而言,我国宅基地利用应向市场化、城乡一体化方向转变。在宅基地取得问题上,应采取以下对策加以完善:
(一)恢复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私法性质
计划经济条件下,宅基地取得被异化为行政审批行为,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目前的首要问题是应恢复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私法性质,这是集体和农民能自主行使其土地权利的前提。应从设立主体、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在宅基地使用权设立主体和设立条件上,根据《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有权依法自主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设定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各种土地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人应为宅基地所有权人,而村民作为村集体组织成员,只要其符合规定的条件如符合用地规划、计划以及居住拥挤等条件等,就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以外的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在后面再论述)。
其次,在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程序上,按物权变动的要求,要经过合意和公示两个主要步骤,取消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审批程序;集体和村民应签订宅基地使用合同,只要集体和村民之间达成一致,就可以在集体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就可以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在该程序中,没有了行政审批环节,管理部门如果认为宅基地利用不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进行查处,而不是通过参与设立程序进行控制,从而理顺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