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宅基地实行无偿使用带来的主要问题
由于消灭了土地的财产属性,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失去了前提,造成了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城乡土地不平等等诸多问题。
1.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最好手段,这对土地资源同样适用。通过价格机制的调节,能使土地资源落到最需要的人的手里,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我国农村宅基地采取无偿、均分的行政配置方式,价格信号无法对宅基地发挥作用,不管有无需要,村民都会努力申请、多占宅基地,分享集体土地这块“肥肉”。因此,无偿使用的原则势必鼓励村民多占、超占宅基地,造成宅基地资源的紧张,影响农村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分配;也进而鼓励村民占用耕地,造成整个农村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农村大量的空心村、闲置宅基地就是最好的证明。
2.剥夺了集体的土地权利。
农村集体在其宅基地上设立宅基地使用权这一过程本属于物权变动范畴,要经过合意和公示步骤。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设定程序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这一程序,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合意变得无足轻重,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关键变成政府的审批行为,这使得本应由农村集体和宅基地使用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变成行政行为,使原本占主导地位的宅基地所有人在宅基地使用权设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剥夺了农村集体作为设定人的应有权利,致使农村集体无法按市场需求有效行使其土地权利,集体土地收益无法充分实现。更有甚者,按行政许可模式构建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程序,使集体和农民这一本应该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群体沦为一个完全受限制和管理的群体,为行政权力干预、侵害集体土地权利打开了方便之门,极不合理。
3.造成城乡土地不平等。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设立行为的异化,并应按物权设立方式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成由行政许可创设,由此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均分、福利性质,不再具备流转的逻辑前提{1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用益物权,都属于建设用地的范畴,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却可以自由用于各项建设,这造成了城乡土地的不平等,也带来了严重后果。首先,农民无法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村集体以外的人,宅基地的配置范围有限,其价值无法充分体现。其次,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迅速增值,这本是集体和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好处的重要途径。但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无法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特别是不能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农村宅基地只有经过征收后才能用于各项建设,而征地补偿的低廉直接剥夺了集体和农民的利益,致使集体和农民无法凭借土地权利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好处,严重损害了集体和农民的利益,这是导致目前农村贫困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