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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设立问题探析

  

  我国推行这种均分、福利性质的宅基地无偿使用制度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从1953年起,我国实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开展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但当时孤立、分散、落后的个体农业与工业化建设不适应,趋于均衡发展的市场调节与高速度和优先发展重工业产生矛盾,于是国家推行计划经济,通过计划取代市场的配置功能,消灭了资源的财产属性,使各种资源按国家的需要进行行政配置,以便集中力量发展重工业。为节省谈判成本、便于将农业资源从农村转出,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在农村推行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制度,并通过推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加强了国家对劳动力资源、农产品的统一调配能力{9}。相应地,在农村土地制度方面,为了防止农民分化,保证将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除了推行农地的集体所有外,国家对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宅基地也实行了集体所有。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确保每户农民都能得到一块安身之所;集体根据成员身份统一按行政手段分配宅基地,消灭了宅基地的商品属性,宅基地和农地一起成为农民基本生存条件和农村社会稳定的保障,使农民与人民公社之间建立起一种完全的依附关系{10}。可见,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考虑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从农民个人向集体转变的决定因素,计划经济、城乡分割是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的制度基础,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只是推行工业化、抽取农村资源的一种手段,宅基地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行使、保护甚至法律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已经不重要,国家管理权限和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被严重扭曲,物权制度被异化为一种行政制度,这是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设立行为性质改变、程序不合理以致宅基地使用权被限制流转等问题的根源所在。虽然这种制度安排对我国优先工业化非常有利,却严重损害了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人民公社的解体、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集体农地和国有土地进行了市场化的轰轰烈烈的改革,我国宅基地制度也存在调整的压力,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曾尝试过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1]。但总体而言,均分、无偿、无流动、申请—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大体保持稳定,没有大的变化。究其原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刚性约束下,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可能改变;同时,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农村生活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宅基地目前仍然担负着农村社区稳定和农民居住保障功能的使命,如果改变宅基地均分、无偿使用而采取市场化的使用方式,可能会引起农村社会的动荡,政府将承担极大的政治风险;从农民角度而言,在城乡分割严重、城乡土地市场不统一、土地的增值收益功能未彰显的情况下,农民没有将宅基地市场化的经济冲动,因此宅基地无偿使用、行政配置的方式总体上得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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