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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依法治国的关

  
  (二)必须坚持依法执政,牢固树立新的执政理念。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一个富有远见的新的执政方略,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确立新的执政理念,在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以党的依法执政带动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阶段提出的新任务。[9]依法治国作为党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都体现了我们党崇尚法治、反对人治的法治精神,都是为了实现我们党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都是为了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只有执掌国家权力的共产党人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才能在各个部门、各个地方和各个层级顺利推进,我们党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在我国最终实现。

  
  (三)必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需要不断完善立法体制,合理划分立法权限,健全立法程序,建立尽可能科学、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差距,必须下大力气研究解决加强立法问题。笔者认为,一是要认真梳理现行法律体系,找出其中不符合民意、不能体现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法律规范,并且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的法律体系不至于偏离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二是要改进我们的立法工作,应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让社会各阶层都能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意见。三是应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四是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规范,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随意限制公民的权利,要通过加强立法,千方百计地抑制和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冲动,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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