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治国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法律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这种和谐要求我们在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推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既要开发、利用、改造自然,又要保护、尊重、爱惜自然,即开发必须合理,利用应当爱惜,改造需要尊重自然规律,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把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作为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就要正确处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之间的关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与自然的基本原则,以法律和制度来加强生态建设,遏制生态恶化,依法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乡环境质量,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绿色家园。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依法治国的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还有不少方面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相互紧密联系的统一整体,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结构和实践模式。这种民主政治结构和实践模式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进一步得到完善。坚持依法治国,就必须确认法律至上的原则。笔者认为,我国的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党的领导最终要通过
宪法和法律体现到国家的治理之中。坚持法律至上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为,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都建立在同一基础上,都反映和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但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就是整个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法律至上即人民意志至上。江泽民同志指出:“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就是说,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构成了法律至上与坚持党的领导相统一的基础。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大力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党的领导活动本身纳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树立和维护
宪法、法律的权威,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保证依法治国成功的关键所在。在当代中国,无论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都必须在法治范围内实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此,笔者建议,有必要把某些带有普遍性意义的党规转化为国家法律。这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更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二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三是坚持依法治国,确认法律至上原则,就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