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治国为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与实现。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人类至今为止的不懈追求,也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尺度。[8]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是在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给社会大多数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实质性的保障。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坚持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二)依法治国为和谐社会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友爱,融洽相处。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诚信友爱的社会。诚信友爱,是社会的凝聚剂。有了诚信友爱,大家相互间就能消除隔阂,开展正常交往。在和睦相处的情况下,就能保持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定有序,并维护人民大众共同的整体利益。但是,现实中,诚信友爱却存在相当程度的缺损。因此,在全社会实施诚信友爱教育、增强社会成员的信用意识的同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加强信用法制建设,用法治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实友爱地相处,为和谐社会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依法治国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有利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一个创造活力得到充分激发的社会。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调动积极因素,能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能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的劳动。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有利条件。
(四)依法治国为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了可靠保障。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类若要和平相处,有效地从事各种活动,就必须保持着一定的社会秩序。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在不安定或动乱中正常运行,更谈不上发展了。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志。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危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和谐的社会能够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并运用多种措施、制度和规则的力量来不断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依法治国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要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这就要求我们在广大群众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