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不相关因素。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若是出于个人好恶,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私利,考虑当事人的“背景”、“关系”和照顾情面等不应考虑的因素;或是应当考虑而没有考虑相关因素做出的,则是违法或有瑕疵的行为。
第四、权力的扩大。表现为把自由裁量权运用到行政羁束行为领域(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范明确而详尽规定的条件下,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审计处理是纠正措施,基本不存在裁量幅度的问题,应该退还的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就必须上交和退还。否则,就是明显的违法裁量。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首先,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处罚畸轻畸重,或助长侥幸心理和攀比心理,或引起被审计单位的对立情绪,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将导致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差。
其次,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或多或少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个别人员会在法律法规的弹性空间内将自己手中的权力演变为“特权”,从而在某些不健康因素的利诱下, “公权”私用,执法偏离公正、公平、公开的轨道,影响审计机关的威信。
再次,处理问题随意性大,还会带来审计风险,影响审计质量,破坏审计形象。
由此可见,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柄双刃剑,“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我们必须严肃对待、正确使用。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加以规范。
一、树立对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认识。
当前,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还只从是否适当来讲,不认为会产生违法的问题。这必然增加执法活动的主观随意性,甚至导致以适当为由,为目的违法辩护,从而丧失执法的公正尺度,以致行政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受到动摇。更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丧失信心。审计机关自身理性认识的提高是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必要组成部分。
二、完善审计立法,改善审计执法环境。
将审计处罚过程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条款细化为具体的细则,使执法人员的处罚标准从浮动性变为刚性,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操作弹性。尤其对涉及到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
三、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一)重视人才的引进,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招贤纳士,充实审计队伍;(二)开展业务培训,建立考评机制,从队伍内部优胜劣汰,既可活跃学习气氛又能提升整体素质;(三)结合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专项述职述廉制度,做到有错必究,责当其错,对以权谋私的审计人员,要坚决清除,确保审计队伍的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