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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避税与免债功能的法律分析

  
  但在实践中要达到人身保险免债的前提条件是,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存在合格有效的“受益人”。

  
  二、保险公司所赔偿的保险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保险赔偿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保险赔偿”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三、保险金免债案例。

  
  朱某是某小商品批发市场的个体户,因为经常驾车送货,便于2006年7月16日向当地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为7万元,并指定妻子蔡某为受益人。与此同时,朱某还为自己私人所有小货车向当地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

  
  2006年11月4日,在驾驶该小货车外出运货途中发生车祸,朱某当场身亡,小货车也毁损报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主动调查了保险事故情况后,分别向蔡某全额赔付了保险金。

  
  不久,和朱某在同一个商品批发市场的刘某得知朱某身亡和蔡某取得保险金的消息后,找到蔡某并拿出朱某生前给其出具的总额为9万元的货款欠条(后经法院审查鉴定真实有效),要求以保险金受偿,遭到蔡某的拒绝,刘某遂以蔡某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财产保险公司赔付的4万元保险金可以用于偿还刘某货款。

  
  本案中,小货车为朱某所有,那么作为其补偿形态的保险金自然也归属被保险人所有。因此,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这部分保险金即转化成为遗产,根据《继承法》第33条第1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4万元保险金当然可以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

  
  2、人寿保险公司给付的7万元人身保险金不能用来清偿债务。

  
  在本案中,投保人朱某指定了受益人妻子蔡某。受益人蔡某依据投保人朱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取得保险金,属于受益人蔡某的个人财产,与朱某无关,当然无需清偿朱某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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