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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避税与免债功能的法律分析

保险金避税与免债功能的法律分析


齐精智


【全文】
  
  随着社会经济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商业保险(非社会保险)在基本的保障之外,又发展出新的功能。例如,保险金在给付受益人之外还所具备的避税与免债功能。保险金是保险人(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

  
  本文将在下文详细分析保险金新功能的适用范围与法律基础:

  
  一、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才具有免债功能。

  
  人身保险的免债功能是指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无需以承担投保人债务为条件。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受益人依据人身保险合同领取的保险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免债的功能。而财产保险中即使投保人(财产保险中不能指定受益人)依法取得保险金,也要偿还其所负债务。

  
  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向保险人(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所领取的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履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为第三人(受益人)利益合同的结果。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不是赠与关系,受益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不是投保人的继承人。投保人再把保费依据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之后,该笔保费的所有权已经变为保险公司所有,与投保人已无关系。保险公司在依约取得保费的同时,依法负有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所以,保险金来源于保险公司而非投保人,受益人在取得保险金的同时当然不需要承担投保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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