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观点〕
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到工业社会的标志是,制约政府权力,增进个人自由。斯宾塞反对任何形式的社会立法和政府规制行为,并且认为他们是对自然选择法则的不正当干涉,而在文明的高级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应具有无上的权威。政府的主要职责只是在执行契约和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斯宾塞认为,“同正义观念相联系的最高价值并不是平等,而是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任何他能从其本性与能力中得到的利益。每个人都应当被允许维护其人格、获得财产、从事一项他本人所选择的业务或职业、自由迁徒并毫无拘束地表达其思想与宗教情感……个人的自由只应当受所有人之间的平等自由的限制。”
斯宾塞则认为自由才是正义,他的正义观念是以自由思想为核心,由“利己”和“利他”二个要素构成。在他看来,正义的“利己”要素要求每个人从其本性和能力中获得最大的利益;正义的“利他”要素则要求人们意识到,具有相同要求的他人必然会对行使自由设定限制。而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就产生了“平等自由”的法则。斯宾塞支持“平等自由定律”,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所想干的事,但这是他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如果人连最天然的自由权利都没有了,行动没有自由,言论不能敞开,不能够干自己喜欢的事情,何谈正义之有?所以正义的最高价值是自由。
在斯宾塞看来,正义是每个人的自由,只受任何他人所享有的相同自由的限制。这个“平等自由”的法则,清楚地表达了一种与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时期相适应的正义观念。这种观念的必然结果,就是对斯宾塞称之为“权利”的特定自由加以限制和规定。其中包括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运用光和空气的权利、财产权和契约交易自由权、信仰和崇拜自由的权利、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等。在他看来,工业社会最好的宪政乃是一种代表群体利益而非代表个人的制度。在社会进化走向上,斯宾塞坚持人类的进化是由野蛮暴力专制向文明和平民主的进化,这从根本上体现了斯宾塞正义观的价值追求。
〔 观点解析〕
斯宾塞的学术思想和正义观是英国工业主义的产物。维多利亚时代是英国历史上的“黄金时代”,斯宾塞的学说也反映出了这个时代的特征,并且为这个时代的发展提供了更深刻和综合的理论解释。斯宾塞的思想最大限度承认个人操守、个人奋斗的作用,这不仅仅在个人和社会的物质进步上,也在于此中包含的勤勉自立的道德伦理和相应的自由经济制度;他的正义观是建立在自然的自由竞争基础上的价值取向。斯宾塞“生存竞争”、“优胜劣汰”所包含的伦理主张是“按劳取酬”、“奖勤罚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性。他对正义和权利的理解,始终建立在自然进化的法则基础上。需要指出的是,斯宾塞所信奉的个人自由主义使得他认为只有国家才能保证和行使的社会权利并不具有“权利”的性质。他甚至不愿意承认每个公民所享有的自由选举的政治权利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