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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保甲制度的困境

  

  有的地方还要求保长、甲长负责宣讲圣谕等教化事宜。如王凤生在《保甲事宜》所言:“各坊恭请圣谕一册,交给乡里耆用黄布套装,贮供奉于该坊寺观之内,每月朔望,或届春祈秋报并清明冬至等节,该乡里耆遴选本坊有通晓文义、口音清朗者,邀令对众宣讲一二条,以资教化。”[1](P·113-114)宣讲圣谕只是教化之一种,导人向善需要多方努力,“州县官条析利害,躬行劝导,谆属乡保及耆老绅衿,遍为诫勉,其有厚德笃行足为一乡之表式者,公举以闻,官为优礼。又如读书苦志之士,耐贫守节之妇,或周以布粟,或表其门闾,则乡里争以为荣,而愚民咸知劝善。”[9](P·55-56)。即便是基层,保长、甲长在管辖弭盗事务的同时,也要承担宣传教化的职责,这大概就是所谓的明刑弼教。


  

  在保甲事务中,保长、甲长、牌头等人所得到的最实际的利益就是可以免除官方的其他差役。《户部则例》明令禁止地方官对保甲长派充他役,目的就是让保甲长专心稽查。嘉道年间的王凤生专门罗列“地方官不得扰累乡里耆事件”,包括:如果命盗案件发生在某甲之内,仍由地保拘拿人犯,保甲长等不担此任;地方徭役事件,衙门书役不得向保甲长摊派;官府向百姓催征钱粮,仍由地保负责,不得责成保甲长征收,等等[1](P·114-115)。李彦章在“禀行保甲十家牌简易法”提出:“自查造以至换册,保甲长究有汇查奔走之劳,且随时稽察地方,责成尤重,应饬各州县确慎举充,秪令专司保甲之事,平时优加体恤,予以颜色,其地方钱粮命盗词讼差徭等事概不佥遣,该保甲果能于三年之内任劳任怨,实力奉行,并无错漏户口及户丁犯法等事,即由州县酌予花红,给匾奖赏,匾内择用明洁、勤奋、诚实、能干等字样,书二字以旌其闾而示之劝,倘有容隐滋事需索把持,亦即治以应得之罪,使人知儆。”[25](P·204)


  

  李彦章除了强调对于保长甲长不得摊派杂役以外,还提出对于表现出色的保甲长酌予奖励,当然,这种奖励更多的是精神上的,物质上的只是给予一点点花红。王凤生还特别提出将甲长的称谓改为甲耆,并由政府发给执照,[44]这些都是昭示尊重的意思。早在康熙年间,黄六鸿还专门为保长、甲长设计了堪称隆重的就职仪式。如保长“其选任者,至期,官升大堂,先备烧金银花红绸酒榼鼓乐,命约地等伴领新保长由东角门进至滴水檐下排立,鼓吹举乐,阴阳生为之簪花披红。县官起立,新保长先行庭参后四叩,县官出案傍答揖礼毕,阴阳生执壶把盏捧榼,县官亲为递酒,斟三巡毕,新保长称谢,免行礼,鼓乐前导,由中门而出,印给优免夫差票,城厢保长共一人,合之四乡共五人,其举选优礼亦如之。与四乡保长同日委任,每保长给与某县某乡保长某人钤记一枚,凡有公务,许印封申送。”[38](P·451)


  

  无论发给执照,还是发给钤记,都意味着官方对于保长政治身份的认可。不过,这种认可与保长任职时所受到礼遇一样,都没有什么实质的意义。实际的好处只是其他官府杂役的免除,不过,保长、甲长、牌长连年累月走街串巷、清理户口、稽查嫌疑,其辛劳并不逊于其他劳役,更不用说保长甲长失查,还要照例治罪。考虑到保长甲长职务所要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官方的认可及礼遇实在没有什么吸引人的地方。实际上,在清代民间,保长甲长的职务通常被人所轻视。“甲长乡正之名近于为官役”[34](P·252),本来就不能给人带来荣耀的感觉,重视名声的人避之犹恐不及,“惟恐认充保甲长之后,或钱粮命盗词讼,责令催拘,或往来供帐,差徭派其承应,并计及将来,公庭守候,吏役刁难,蚩蚩之氓,鳃鳃过虑,且公正者耻与下役为伍,谨愿者畏与匪类成仇,以故裹足不前,催充罔应。”[25](P·195)


  

  自重身份的人不愿充当保长、甲长,那些甘愿当保长、甲长的人却指望这个职务有利可图,当然不会太在意自己的名声。“其有情愿出首者,颇多从中染指之人,平数素不為众人推服,巳存观望之念,兼之先以筹办经费,或按田产之多寡,生意之大小,酌量派收為要務,更寒農商之本心”,在办理保甲过程中,这些人更是处处敛钱,“约计在某处设总局,某处设分局,总局首事几人,分局首事几人,办杂事几人,收经费几人,每日开饭几桌,每局庄勇若干名,带勇武弁勇丁口粮若干,每月须收经费若干,方足敷用,如此布置费用巳属不少,再议查戶口几人,造冊几人,每户发門牌一张收钱几百文,以作纸张之费,凡有所需,无不欲派之民间者。”[39](P·769)即便在平常,近乎官役的身份也给保甲长带来了很多便利。他们有的“挟嫌诬陷以及藉端需索、挟制良民”,有的借“熟识衙门,包揽漕粮词讼”,有的趁四季换册之期向地方官请托词讼[1](P·115-116),这些作为当然不能让百姓对保甲制度有什么好感,不过,既然替衙门办事,总要从中得些好处,对于这些没有任何薪俸的保长、甲长、牌长来说,这也许是最正常不过的事。而在办理保甲过程中,地方官将相关费用摊派给书役、书役摊派给保长、甲长,这也为保长、甲长最终摊派给百姓提供了一个最合理的借口,其结果如道光十六年皇帝在上谕中说:“地方州县,勒派浮费,书吏需索规礼,差保隐匿遗漏,牌甲保长,任意妄为,无籍流民,姑息容留,恣为不法”,这些都是保甲制度“徒为具文,未能徧收实效”[20](P·288)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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