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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保甲制度的困境

  

  保甲制度的运行缺乏必要的人、财、物的保障,这是地方官在办理保甲时面临的实际困难。光绪十三年,皇帝在上谕中要求“务令各州县随时亲查,绝不假手吏役,庶有稽查之实而无滋扰之弊,地方官以此辨民之良莠,各上司即以此课吏之勤惰,上下实心,期收实效。不得仅以造册申报敷衍塞责,用副朝廷戢暴安良、实事求是之意,将此通谕知之”[22](P·224),要求地方州县办理保甲而不假手书役,这是根本无法做到的。既然假手书役又要杜绝书役借机需索,这也是很难办到的,毕竟牌册及人工费用也是一笔正常的开销,政府不肯拿出预算,办事人员只好自己想办法。嘉庆时进士张惠言曾提出:“劝课富室,使出财于公,主者掌之,领牌报册之费则以此给,遇官事供亿之费则以此给,有所禀报舟车饮食之费则以此给,在牌之家惟责其检察无隐,而不使出一钱,向之门牌钱皆可除免,其有廉得奸宄者,又取于公以赏之,则民知有牌之利而忘其劳矣,”[34](P·251-252)富人的良心与书役的清廉同样都是靠不住的,于是,百姓未蒙其利,已深受书役需索之害,保甲制度之窒碍难行可想而知。其结果是:“地方官视为具文,往往置之不问,虽有一二纸上空谈者,不过虚应故事。”[35](P·223)


  

  三、保甲长所用非人


  

  如果说编联保甲需要地方官组织领导,那么保甲组织一经建立,日常的监督、稽查就需要保长、甲长、牌头了。“故欲保甲之实行有效,非保甲长等之得其人未见其可也。”[36](P·450)对于保长甲长的人选,清政府十分重视,要求民间选出殷实、老成之人担当此任。有的地方除了要求保长、甲长人选殷实、老成外,最好还要家有子弟,“盖殷实老成则廉隅自饬,挥指听从,有子弟则助理有人,勿致误事,而甲务可举矣。”[36](P·451)


  

  保甲长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掌握保甲内户口变化情况,上报地方官。清代《户部则例》规定各地保甲组织建立循环簿,按年更换。嘉庆年间曾通行叶佩荪拟定的循环簿使用办法:“循环之法,该县初次于当堂,将环册发给,谕各里甲长,此后各户如有迁移、生故、婚嫁增减等项,随时令牌长告知甲长,公同于牌册内某项之旁添注涂改,下书甲长花押,定期于每年三、六、九、腊四季月之朔日,专令里长各携已添改之环册至县,该县于是日预将存署循册铺列堂前,里长齐集县堂,当令将环册缴留署内,各按本甲将未改添注之循册领回。先将上季已更改之户,同牌长照门牌补注讫,仍存甲长处,将后有更改之户陆续更改,俟过三个月换册之期,将循册缴官,复将环册领回,悉如前法办理。其各户门牌均于改册时一体改注悬挂,不必缴官,计循环二册,虽历二三年之久,添改尚不至模糊,俟年久再行换造,则缮册不烦而户口得实。”[9](P·51-52)


  

  在核实、申报保甲的同时,保甲长还负有查访奸盗的职责。依照《户部则例》,“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跴曲、贩卖硝磺并私立名色敛钱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记并责随时报明,于门牌内改填,换给门牌。甲保各长果能稽察详慎,首报得实,酌量奖赏,倘应查不查、应报不报,按例分别治罪。”[5](P·20-21)保长、甲长、牌长的日常工作是:每天傍晚的时候,牌长拿着稽查簿子依次到所统十家,询问该户男子有无外出,如外出过夜,则问明在何处住宿,并一一记录在案。对于那些经常外出不归,且又不在亲友家落脚的人,更要仔细盘查,如果此人言语含糊,恐有结交歹人之嫌,应该马上报告保长,再行盘问。对于各户留宿的外来人口,也要详细询问。如果留宿的是单身女子,就要问明她的身份,以及当天没走的理由。对于那些口音不对、面生可疑的人,除细细盘问外,还要向邻右查实。如果来路不明,就要当场将此人拘拿,然后报告保长[37](P·45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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