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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保甲制度的困境

  

  在中国古代,如果一项被认为是好的法律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人们通常会归咎于法律制度的执行者,这就是“徒法,不能以自行”[23]的道理。起码在清朝皇帝看来,实行保甲可以消弭盗贼,老百姓和地方官吏均受其利,国家达到长治久安。尽管保甲制度在各地出现了种种问题,清朝皇帝仍然相信,只要多加督促,地方官实力奉行,保甲制度一定能够带来预期的效果。


  

  二、地方官吏疲于应付


  

  一种社会组织在初建阶段,往往带有理想化的色彩,“组织被看成是一个统一的、凝聚在一起的整体,由预先确立的、稳定的目标建构而成,组织为这一目标而奋斗,而且就其与这一目标的关系而言,可以说,组织完全是透明的。组织是一架机器,所有的齿轮互相吻合、彼此匹配,完美地融为一体,与单一的理性相对应。从纯粹工具主义的观点来看,组织的整合由组织的目标来保证,组织的目标体现为合法性和理性,从而保证所在成员心甘情愿地服从。”[24](P·48-49)从清代官方的解释来看,保甲组织的凝聚力来源于“弭盗贼”的目标。一旦盗案发生,百姓将会蒙受性命财产的损失,邻右将会因官司受到拖累,地方衙门印捕防汛官员也难脱干系。如果百姓在当地衙门组织下编联保甲,大家齐心协力,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共同监督,患难与共,就能够消弭盗贼,家家安乐。


  

  这样的理想当然是美妙的,不过有些一厢情愿的味道。“组织成员多重的、易变的、而且最终是矛盾冲突的愿望和动机,与组织目标、结构和正式规则应该表现出的经济理性,是相互角逐和相互冲突的。”[24](P·50)如果把保甲组织看作一架机器,那么这架机器的齿轮如地方官吏、保甲长、保甲成员等并未彼此融合为一体。他们期待保甲制度的实施能够给自己带来某种利益,这些愿望和动机恰恰成为一种离心力,使保甲制度难以维系。


  

  对于地方官吏而言,推行保甲制度能够带来一方平安,这当然是值得期待的事情。皇帝上谕催督于上,国家法令规范于下,地方官吏们似乎也没有消极怠工的道理。不过,他们在编联保甲的时候很容易发现,把辖区内的所有百姓按照十家一牌、十牌一甲、十甲一保组织起来并非易事。


  

  首先,由于辖区地域广阔,地方官难以遍查所有城乡户口,疏失之处在所不免。如叶佩荪所言:“地方辽阔,户口畸零,官必不能遍历乡村,细询姓氏,只凭乡约造报,错误相仍,则编审之不真。”[9](P·46-47) 李彦章也抱怨:“属邑地方辽阔,辖地有周围八九百里及五六百里不等者,即迁江至小之邑,亦有三百余里,其间山村窵远、僻路险巇州县,势不能周历亲编。即惟分饬胥差,转传保甲,责令按户填写汇册缴呈,而若辈各惮烦劳,小民不知实在,村零户散,谁为挨次查开?亦惟在彼差保,约略编填,含糊递送,各该州县按册填牌,给发了事,挂一漏万,更无从知,是地广则觉察难周,牌多则编填易溷,不有经始,何以虑终。”[25](P·191)地方官不可能遍历辖区,清查户口,仅凭差保申报,发牌造册,编联保甲的工作一开始便难以落到实处。


  

  人户居住地点分散畸零,也是让人头疼的问题,特别是在乡村,民户零星散处的情况更为普遍,“由于山丛水仄,地旷人稀,居民依山傍岭,结屋为村,疏散畸零,多不过三五家至十余家,而止其相隔之遥,则或数里、十数里至二三十里不等,若例以十家为牌,十牌为甲,十甲为保之法,彼等或隔一山,或阻一水,早晚出入,全不相闻,安能查悉某家昨日藏奸,某人今日行匪。”[25](P·194-195)所以有人认为保甲法“只可行之城市,不能行于村落。棚民本无定居,今年在此,明岁在彼,甚至一岁之中,迁徙数处,即其已造房屋者,亦零星散处,非望衡瞻宇、比邻而居也。保正甲长相距恒数里、数十里,讵能朝夕稽查,而造民牌、取户结、敛钱作费,徒资胥吏之鱼肉”[26](P·326-327)。乡村民户分散畸零,不仅难于彻查户口、编联保甲,更给日常稽查带来了不便。以安徽凤台县为例,该县地广人稀,湖洼之地,多窝藏奸匪,嘉庆年间任凤台知县的李兆洛认为当地“保甲尤宜急讲”,无奈“村落大者不过十余家,小者或一二户,彼此相距或四五里,奇零星散,无从合并”,于是,“相纠相坐之法不能一朝制也。”[27](P·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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