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保甲制度的困境
张德美
【摘要】在清代,推行保甲制度被皇帝当做消弭盗贼、维护治安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地方,保甲制度却常常被视为具文。究其原因,地方官执行不力、书役、保甲长等人营私舞弊是重要的人为因素,而保甲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也不容忽视。在保甲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普通百姓不仅没能从中得到多少好处,反而深受其害,这就决定了保甲制度虽然得到皇帝青睐,最终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关键词】清代;保甲制度;具文
【全文】
在清代,保甲制度被皇帝当作弭盗安民的重要手段,在全国范围内热切地推行。他们希望通过建立保甲组织,监督不法,强化基层管理。不过,保甲制度的推行并不顺利,竟至于“数百年来此举几视为具文矣”[1](P·77)。究其原因,虽然保甲制度的设想看起来可称完美,但多少有些不切实际。况且,不论多么完美的制度总需要依靠人来实施,实施过程又总是夹杂着一些基于个人利益考虑的行为,这些行为有时会导致制度的实施偏离正确的方向。清代保甲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地方官、衙门书役、保甲长等各有打算,地方百姓未受其利却先受其害,从而始终难以形成推动保甲制度正常运转的凝聚力,最终导致了这一制度的流变。
一、清朝皇帝一厢情愿
保甲制度在清初就已经实施,“顺治元年即议力行保甲”[2](P·5051)。顺治年间缉捕逃人的谕令中多次提及保甲。比如,顺治三年七月之前的法令规定,如果逃人自己归还旧主,则将窝藏逃人者处死,其余九家及甲长、乡约处鞭刑一百后流放,主管官吏一同治罪。顺治三年七月则规定,若逃人自己归还,窝藏逃人者及其两邻处以流刑,甲长同其余七家之人各处鞭刑五十,主管官吏及乡约得免予处罚[3](P·227)。上述法令体现了清初十家为一甲,一家窝藏逃人、九家连坐的情形。顺治六年四月又曾谕内三院,对于各地逃亡人口,不论原籍何处,一定要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之中,使之安居乐业[4](P·348)。
至于编联保甲的办法,康熙四十七年曾规定:“一州一县城关各若干户,四乡村落各若干户,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若村庄人少,户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无事递相稽查,有可互相救应,保长、牌头不得借端鱼肉众户。客店立簿稽查,寺院亦给纸牌。月底令保长出具无事甘结,报官备查,违者罪之。”[2](P·5051)道光年间徐栋所辑《保甲书》也记录了《户部则例》关于编联保甲的办法:“顺天府五城所属村庄暨直省各州县城市乡村,每户由该管地方官岁给门牌,书家长姓名、生业,附注男丁名数(不及妇女),出注所往,入稽所来,有不遵照编挂者治罪。十户为牌(奇零散处通融编列),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十甲为保,立保长,限年更代,以均劳逸。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报官点充,地方官不得派办别差,以专责成。”[5](P·20)
当时很多人对保甲制度的实施效果持乐观的态度。顺治时举人彭鹏说:“保甲行而弭盗贼、缉逃人、查赌博、诘奸宄、均力役、息武断、睦乡里、课耕桑、寓旌别,无一善不备焉,”[6](P·286)康熙年间黄六鸿说:“夫保甲之设,所以弭盗逃而严奸宄,法至善也。”[7](P·449)为了使保甲制度为全国百姓所接受,康熙十八年,浙江巡抚陈秉直对康熙九年颁布的上谕十六逐一解释——其中第十五条即“联保甲以弭盗贼”,经礼部奉旨复议后颁行各省,这篇注解行文甚是直白,关于第十五条陈秉直的解释是这样的:
你们百姓可晓得地方失盗是你们最不好的事么?大凡盗贼窃发,虽然出自奸宄肆逞,也由地方防范疏虞。如今把失盗的利害说与你们听:地方上一家失盗,不但劫去家中财物,还要伤人性命,盗去之后,又要遍报各处衙门,各官就要差人拘问失事情形、伙盗数目,邻佑地方俱遭拖累,即使拿住盗贼,也要质审认赃,岂不受累么?即有司印捕防汛文武各官俱有干系,缉获不来的时节,或降或革,连累不知多少。如今皇上先教你们百姓一个弭盗之法,你们百姓一乡自有一乡的地界,一村自有一村的邻里,那十家为一甲,十甲为一保,……一家有盗,九家齐心救援;一甲有盗,九甲协力擒拿。保甲里边,或有面生可疑之人,大家详察,不许容留,就是甲内的人去做歹事,九家一齐首告,逐出地方,使一甲十家、一保十甲的人灾祸相同、患难相共、意气相通、约束相信,这方叫做联。皇上所以提醒你们,教你们去做、你们去联保甲,依了这法,何处藏得一个贼?何家容得一个盗?一保之中,设有一个可疑之人,几百双眼睛难道瞧不出?几百双臂膊难道擒不定?人心齐了,防察严了,团结牢了,栅栏、器械整了,纵使他方盗贼要来攻劫,这样念头也只得丢下了,此方是息盗贼的良法,从古及今,诛盗不如弭盗,皇上这一番训诲,更有好生不杀的念头,就是盗贼听了,也该化为良民,只是你们百姓宁可个个齐心联络,弗致疏虞,使盗贼不生,家家快乐,可不好么[8](P·469-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