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公民化的政法逻辑
田飞龙
【全文】
中国农民是中国古代文明的生产力主体和农民起义的生力军。进入近代,在文明范式转换与制度结构变迁的关口,农民又被正统的革命理论与革命史纳入“进步”范畴。农民在整体意义上被作为先进的革命阶级,在个体意义上却又被作为需要加以改造和引导的对象。如何在价值与制度的双重意义上安顿好农民成为贯穿中国政治古今的不变主题,同时也是根本难题。
新中国以来,农民生存在体制化的城乡二元结构之中,国家的基础性现代化以农民群体进一步的利益牺牲为代价,其制度后果至今仍清晰可辨。
改革以来,国家逐步挣脱对外的积极防御思维和对内的阶级斗争思维,开始进入常态化的经济与政治建设阶段。农民在经济上获得了作为“使用权”的土地权利,在政治上获得了作为社会自治权利的村民自治权,这大大刺激了农业生产力的释放和农民政治素质的提升。然而这样的安排大体属于农村资源存量的内部调整,尚未根本触及城乡平等问题,后者才是农民在宪法上的核心问题,即“农民公民化”问题。最近十余年来重要的涉农改革逐渐有所触及,但在政法逻辑上存在一定的混乱,需要加以分辨。
“农民公民化”的初始拉力:农民工
“农民公民化”的问题是通过经济改革过程中城乡的密切接触而被“问题化”的。中国的快速城市化对基础性人力资源的需求本身就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动力之一,“农民工”应运而生。这是一种独特而暧昧的身份,既非“工人”,他们不是“市民”,无权享受城市福利;亦非“农民”,其生活环境和工作内容与农业无关。“农民工”既是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前奏,也是中国宪法平等权的耻辱性标志。由于农民还不是公民,他们只是身体进入了城市,主体性并没有在城市空间获得承认。
于是,司法过程中“同命不同价”;政治过程中无处投票和缺乏代表;行政管理中则出现了福利鸿沟和城管暴力。“农民工”的身份和遭遇就是当下阶段中国符号化的城乡之间、农民与市民(公民)之间体制性不平等的生动写照。目前有些城市出现了户籍制度改革和对农民工的福利权开放的动作,方向是对的,但相关改革缺乏严肃连贯的政治逻辑和通盘考虑的改革纲领——根本点在于没有将农民工作为“公民”,因而并不积极落实他们作为公民在城市空间的基础福利权。这是“离土又离乡”的那部分农民的身份性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