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实体的无偿性项目的申请程序简明易操作,体现服务理念。这些项目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专门条例、行政手册、行政指引和行政细则,侧重从福利行政程序的角度方便需求群体的申请。社会福利署官方网站提供了各个项目的专题界面,相关法律依据、申请流程、程序指引公开便民,体现出公共服务的优良品质。
二、社会救助强调受助人“能力建设”
香港的保守自由传统使得其“社会救助”与工作年龄内的健康人士的“能力建设”相结合,“济贫”与“扶贫”双管齐下,从而实现社会奋斗的精神引导与社会救助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双重目的结构很好地诠释了社会救助的“救”和“助”、“鱼”和“渔”之间的辩证关系。
“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反映在作为综援计划之附属计划的“自力更生支援计划”中。该计划在给付综合援助金的前提下,鼓励并协助15—59岁之间身体健康或工作绩效低于法定标准的人士进行能力训练,寻找全职工作,以便自力更生,将社会救助资源保留给更加需要的群体。该计划主要措施有三,即积极就业援助计划、社区工作计划及申请综援时豁免计算收入。这一思路已经超出了单纯的“救助”范畴,具有社会补充教育和回馈性服务的成分。
“能力建设”回应的是福利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养懒汉”现象,这种现象在北欧的高福利国家中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削弱了社会成员的奋斗精神与社会发展动力。“自力更生”具有很强的英国式自由主义的色彩,强调个体的道德自足性和完善可能性,成为香港政府吸纳这一附属计划的重要理据。同时,这一计划还能很好地与香港业已存在的、发达的“社区义工”系统相结合,从而构成政府与民间救助机构的一个重要的沟通与协作管道。
三、专业独立高效的救济保障
社会救助的司法救济机构与程序具有专业独立高效的特点,这体现了香港法治基础对社会救助体系的支撑作用。
香港特设了社会救助的司法审查机构,即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主席、委员和秘书构成,其中主席和委员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非政府人员担任,负责裁判社会救济案件,秘书由社会福利署派员担任,负责文书工作。该机构的设置体现了专业独立的特点,以便满足社会救助权的司法救济需求。该机构并非普通法院,而具有“行政裁判所”的性质,负责审理专业化的社会救助行政案件。
在救济范围上,申请人只能对部分项目提出上诉,包括综援计划、公共福利金计划和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审理程序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秘书初审,决定是否启动社会保障办事处的复检程序,这可以给予社会救助办理者一个自纠的机会,申请人可以针对新决定重新提起上诉或决定撤销原诉;其次是委员会的审理程序。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审裁决,申请人不得上诉。根据社会福利署对2008/2009年度案件审理结果的统计,全部328件上诉案件中有129件推翻了社会福利署的决定,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证明司法救济效果比较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