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不是万能的,没有宪法也是万万不能的!”中国宪法的实践离不开体系化的方法论作为支撑。
【注释】 本文曾提交香港大学“中国
宪法青年论坛2010”,并得到了陈弘毅教授的指点,在此致谢,然文责自负。
现行
宪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
宪法;(二)监督
宪法的实施;……。现行
宪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
宪法,监督
宪法的实施;……。
而近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
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也应对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
宪法审查模式。参见《
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马海燕:《从一部《
婚姻法》到千部法律 中国立法驶入“高速路”》,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9-03/1847272.shtml 《为依法治国奠定基石——中国人大立法50年回眸》,《解放军报》2004年09月13日第10版。
马海燕:《从一部《婚姻法》到千部法律 中国立法驶入“高速路”》,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9-03/1847272.shtml,2009年9月3日访问。
李林:《中国立法未来发展的主要任务》,北京日报2009年3月4日。
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其中在清理的134件法律中,已经失效的有111件。资料参见王怀安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87页。
参见王怀安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87页。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三)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参见胡锦光:《立法法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不足》,《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参见刘政:《1982年对地方性法规首次审查及由此想到的》,《中国人大》2003年第8期。
《全国人大法规审查备案室新张,违宪审查还在远处》,中国《新闻周刊》第23期(2004年6月28日)。
《全国人大法规审查备案室新张,违宪审查还在远处》,中国《新闻周刊》第23期(2004年6月28日)。
同时认为:审查是否相抵触,有以下方法:一是审查是否违反上位法或上位规定、决定。即制发的文件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明显相反的规定,这是很明显的抵触。二是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立法精神。虽然这类文件没有明显违法,或者与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中的规定不抵触,但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其旨在抵消上述法律性文件的精神,这是隐性的抵触,也应撤销。参见罗建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9期。
对宪法审查启动要件的研究,可参见郑磊:《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浙江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参见郑磊:《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浙江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0~13页。
参见林子仪:《言论自由得理论基础》,《台大法学论丛》第十八卷第一期,第227~275页。
参见莫纪宏、张毓华:《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第一制度性人权》,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4期。
至于诉讼启动之后,当事人胜诉抑或败诉则已属于其他命题讨论的范围。
See Michael L. Stokes, Judicial Restraint and the Presump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 35 U. Tol. L. Rev. 347. Winter, 2003.
《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Cass R. Sunstein, One Case at a Time: Judicial Minimalism on the Supreme Cour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3.
此处分析以现有《立法法》等规定为基础,主要是对法规等规范的宪法(法律)审查。
该呼吁由陕西公正拍卖行经理以个人名义发起,截至培训结束时,已经有108位拍卖师签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凤海亦在此间公开表示“坚决支持”。《新京报》2004年6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人民日报》 2005年12月20日 第二版。
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之外的规范违反上位法的审查问题分析。可参见胡锦光:《立法法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及不足》,《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同样,《立法法》第9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此方面报道甚多。见
http://news.qq.com,2008-5-10访问。
参见王琳:《通过个案推动违法审查》,《中国青年报》2004年7月2日。
参见莫纪宏、张毓华:《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第一制度性人权》,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4期。
当然对于宪法的稳定性,不能作机械理解。可参见刘茂林:《转型社会的宪法稳定观》,《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See Orrin G. Hatch, Avoidance of Constitutional Conflicts, 48 U. Pitt. L. Rev. 1025(1987).
参见王书成:《合宪性推定之政治逻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王书成:《论对社会经济活动规制之合宪性推定——美国法的经验与启示》,《法学》2009年第2期;等。
参见胡锦光、王书成:《论穷尽法律救济原则之存在逻辑》,《中州学刊》2008年第1期;胡锦光、王书成:《穷尽法律救济之规范分析》,《江汉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过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功能在于过滤,提起违宪审查建议并不意味着就启动了违宪审查程序。参见:《法规审查备案室成立、违法违宪审查纳入启动程序》,
http://news.qq.com/> 2004年06月20日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