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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考验社会理性思维

  
  笔者建议,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将不当得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返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当得利涵盖的范围非常之广,足以弥补刑法规范的设计漏洞。这样也可将不当得利的民法保护方法与刑法保护方法衔接起来,从而避免民法与刑法在“不当得利”问题上的严重脱节。以该案为契机来推动立法机关弥补刑法漏洞,以此为契机向社会公众展现自己的司法水准,的确也是广州中级法院开展“形象公关”的一次绝好机会。

  
  趋利扬名是很多人的内心动机。在刑法完善的前提下,许霆在该案中恶意取款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毫无悬念的。无论是侵占还是盗窃,也无论罪名成立与否,许霆在道德与法律上都存在严重的人格瑕疵。社会各界对该案的高度关注和思辨,主要是从建设法治、关注司法的角度出发的。许霆在发回重审的庭审过程中,以“替银行保管财产”自辩无罪的法庭表演,无疑是给社会公众的一个响亮耳光。从法庭辩论策略来看,许霆的“保管无罪论”是极为愚蠢的。许霆愚弄了社会公众的良知,也愚弄了法律的威严。是恶意侵占,还是善良保管,任何明知事理的人都一眼望穿。做了错事,挽回自己尊严的唯一做法,就是勇敢地承认自己做错了,并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年轻的许霆,显然不懂这个道理,他错把社会公众基于各种复杂因素对自己的关注,当成了声援自己的力量,他在众目睽睽之下撒了谎。许霆争取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可是他忽视了正义和公平却是所有人内心的道德法则。建设一个法治的国家,首先要有理性的公民,而理性的公民则一定要学会在法律的语境来讨论问题,不能用道德评判或者情感来代替法律。许霆案充分地展示了道德评判和情感与法律相比有多么地不可靠,他们昨天还在支持同情许霆的阵营里红旗招展,一夜之间就倒戈相向。也正说明了这一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和社会公众,在喧闹的争论中应保持独立的理性思维,这是一项非常宝贵的社会品质。

【作者简介】
孟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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