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在“宪政编查馆会奏各省咨议局章程及案语并选举章程折”中,也有类似的观点,说道:“东西立宪各国,虽国体不同,法制各异,而要之,无不设立议院,使人民选举议员,代表舆论,是以上下之情通,而暌隔之弊少。中国向无议院之说,今议倡设,人多视为创举,且视为外国之法。不知虞廷之明目达聪,大禹之建轺设铎,洪范之谋及庶人,周官之询于外朝,皆古义也。古昔盛时,无不广采舆论以为行政之准则者,特未有议院之制度耳。”
再如,在“宪政编查馆会奏遵拟宪法大纲暨议院选举各法并逐年应行筹备事宜折”中,一方面提出“东西各国立宪政体,有成于下者,有成于上者,而莫不有宪法,莫不有议院”,及“各国制度,宪法则有钦定、民定之别,议会则有一院、两院之殊”,但同时又强调“今朝廷采取其长,以为施行之则,要当内审国体,下察民情,熟权利害而后出之”。故而,中国之“用钦定宪法”,实行“大权仍统于朝廷”的体制,是基于考虑“虽兼采列邦之良规,而仍不悖本国之成宪”的结果。
还有,在“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议选举章程折”中,类似观点更是言简意赅:“臣等查地方自治之名,虽近沿于泰西,而其实则早已根荄于中古。周礼比闾族党州乡之制,即名为有地治者,实为地方自治之权舆。下逮两汉三老啬夫,历代保甲乡约,相沿未绝。”
不论上奏者们是发自内心地以为中国传统中确实有与近代西方宪政相似或相通的理念和制度,还是纯粹为了提高奏折的说服力及所拟定法规、章程的最终被采纳的目的,也不论如此将西方宪政与中国传统进行对接是否完全的突兀、牵强,抑或确有部分的合情、合理,但这却给予我们以启示,那就是,在讨论清末立宪的方法时,不能顾此失彼,既要关注“仿行宪政”、“参用各国成法”的举措,也不能熟视无睹“揆以中国情势”、“折衷本国之成宪”的努力。
自民国以来,有关中国宪法宪政史的专门著作达数十种之多[5](P.19-20),而清末立宪是各论著均不能不涉及的内容,只是篇幅有长有短。汇集于“光绪新法令·宪政”中的各奏折、法规及章程,分别地、零星地已被相关著作所引用和参考。现在系统地将此点校出版,相信这对于系统并清晰地理解清末这一特定时期所谓宪政的轨迹和历程、广度和深度、意义和得失,均为助益有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