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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宪政

  

  1904年至1905年的日俄战争结束,俄国大败,这给了清廷内外极大的震动。在日俄和约尚未签订之际,江苏名士张謇在《致袁世凯书》中就提出了后来被广为引用的观点,即“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清廷中的一些近臣亲贵及地方督抚们,也相继奏请变更国体,基本形成了惟有实行宪政才能挽救危局的共识。在此形势下,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六月十四日发布“派载泽等分赴东西洋考察政治谕”,目的是“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振善而从”。出使大臣回国后,在“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中,更是大大夸奖了宪法的功用——“宪法者,所以安宇内,御外侮,固邦基,而保人民也。……观于今日,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天下大计,居可知矣”。


  

  而从“光绪新法令·宪政”的这些奏折、法规、章程中,也能明显感受到把宪政作为实现国家富强的工具论,行文中经常出现的“变法图强”即可说明这一点。而将宪政与富强的直接嫁接,这样的语境转换,显示了宪政理念的先天不足,也就注定了清末宪政结局的暗淡。


  

  最后,转而探讨一下清末立宪的方法。在回顾、描述清末变法时,学者们常喜欢引用谕旨中的“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仿行宪政”、“参用各国成法”等词句,以说明包括立宪在内的清末变法是在仿照、借鉴西方国家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而前述著名的“宣示预备立宪”上谕也已明确承认了大清王朝的制度不如外国——“现在各国交通、政治、法度,皆有彼此相因之势。而我国政令日久相仍,日处阽危,忧患迫切,非广求智识,更订法制,上无以承祖宗缔造之心,下无以慰臣庶治平之望。”因此,清末立宪不得不走移植、借鉴外国经验之路,已属显然。对于清末立宪为何要借鉴外国经验,在具体制度上主要移植了哪些,尤其是对于清末立宪如何受到日本明治宪法的影响、近代中日两国宪政实践的得失成败等,学界不乏宏文巨著,本人也曾稍有涉猎[4]。


  

  若检索“光绪新法令·宪政”,就会发现“各国”、“列邦”等词汇出现之频繁。而在许多奏折和案语中,比较“各国”的相关制度几乎成为了一种阐述定式。这确实均能从一个侧面印证清末移植、借鉴外国宪政的观点。不过,研读奏折和案语之际,还令我有了另一种强烈印象,即上奏者还试图从中国传统中寻找近代西方式的宪政制度,或者说,他们尽力将西方宪政与中国传统进行对接。譬如,在“资政院奏拟订资政院院章折”中,引用《大学》中的“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及《孟子》中的“所欲与聚,所恶勿施”和“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等,来说明“立宪国之有议院,所以代表民情,其议员多由人民公举”的合理性,并断然提出了“昔先哲王致万民于外朝而询国危、国迁,实开各国议会之先声”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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