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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宪政

  

  把“光绪新法令”划分为十三类,将前述法规、章程纳入“宪政”,位列第一类,这大致应该是在日本受过法学教育的这些编辑者思考、斟酌的结果,可能一定程度地也体现了当时关注立宪活动的有识之士对于宪政外延的基本共识。


  

  以上是有关“宪政”的范围,若要真正理解清末宪政,我们应该首先对此有所了解。


  

  其次,从上谕、奏折及案语中,我们又能读出那时的“宪政”是否有着特殊的含义?


  

  无可否认,“宪政”的概念源自西方,但至今各家众说纷纭,实无定论。不过,西方意义的宪政,一般包含着民主政治、限权政府、人权、法治等基本内容。中国历史悠久,长期以来实行君主专制,在这种体制下,治国之本在于君明臣良,归根结底实行的是人治,与法治相差甚远,更不会与包含这些基本内容的西方意义的宪政有任何联系。历史进入19世纪,闭关锁国、盲目自大的清王朝的统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内外压力,这预示着社会变革运动的即将来临。先是器物,后是制度,新思潮、新观念相继被介绍引入。源自西方的立宪思潮和宪政学说也随之而来,且还忸忸怩怩地真有了从观念到制度的初步实践。


  

  不过,在此过程中,宪政的意义却变味了。对此,王人博教授的研究心得尤其值得提及,其观点很令人赞同。他认为,在西方的语境里,宪政价值和目标是宪政自身的问题,是西方人在“历史和社会情境”中选择的结果。而在近代中国,由于缺少接纳宪政的基本前提,导致出现了“语境转换”,宪政价值大体上被分为了两个层面:在最高层,宪政被认为是一种拉动力,牵引着国家的强盛;在低一层次上,宪政则被设想为一种能够克服中国传统的“专制主义”不可替代的工具。也就是说,尽管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想是从西方宪政文化中萌生的,但由于中西所处的历史和各自所应对挑战的差异,决定了中国近代在接受西方宪政及其思想时便有了自己独特的语境,这首先表现在对宪政的价值诉求和基本目标上,“宪政能为国家的富强做些什么”便成为了那时最感兴趣的话题[3](P.1-2、10-11)。


  

  最先关注西方宪政的魏源、徐继畲、梁廷枏等睁眼看世界的先驱们,及积极介绍西方宪政思想和制度的王韬、郑观应等近代早期知识分子,还有其后立宪论争中的双方,诸如改良派的康有为、梁启超,与革命派的邹容、陈天华、章太炎、孙中山等,他们在阐述西方宪政时各有自己的出发点和侧重面,但却如出一辙地均将宪政与国家富强相联系,只是表述上有显晦之别罢了。而在清廷官方一侧,从下令承诺变法开始,就将其与国家富强直接相链接。慈禧太后在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八月二十日发布的著名懿旨中,明确提出“惟有变法自强为国家安危之命脉,亦即中国生民之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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