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宪政
李秀清
【全文】
清末新政所涉不可谓不广,而其中的标志性举措该是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1906年9月1日)颁布的“宣示预备立宪”的那道著名上谕:
……而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又兼各国相师,变通尽利,政通民和,有由来矣。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徒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政,整顿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晰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著内外臣工,切实振兴,力求成效。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
此谕一发布,有人欢呼,有人抗议,内外评价不一(1906年《东方杂志》之“临时增刊”有两个专栏——“舆论一斑”和“外论选译”,对此有详尽介绍) 。而当我们在时隔一百多年后回顾这段历史时,无论如何,可能谁都无法否认其对于清末立宪活动所具有的总纲性意义。在实际上,为“仿行宪政”,为“以预备立宪基础”,该谕旨颁布后,特别是在1907年,又相继颁布若干上谕。比如:将原来的考察政治馆“著即改为宪政编查馆”(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五日上谕);因“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故“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上谕)。而在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一日之间甚至连续发布两项上谕。一是重申“先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强调“非教育普及,则民智何由启发?非地方自治,则人才无从历练。至教育宗旨,必以忠君爱国、屏除邪说为归,自治法规必以选举贤能、力谋公益为主。著学部通筹普及善法,编辑精要课本,以便通行。并著民政部妥拟自治章程。”另一是“著在京各部院、在外各省督抚,迅即将君主立宪国政体,博考各国成案,慎选各人论说,督率所选各员分班切实研究。务期宗旨纯正,事理明通”。
“钦奉”上述谕旨,便有了若干具体的宪政措施,这被汇集于“光绪新法令”中,作为“宪政”类,顺理成章位列十三类法令之首。它们依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