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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之德”与“自然之德”

  
  在大卫·休谟看来,法律的重要性并不在于理性的国家建构,而在于正义规则的自我生长。在他看来,正义不是别的,只能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则的正义,所谓的正义规则,并不是先有正义而后产生规则,而是一种在规则中的正义,或规则的正义。

  
  我们发现,关于正义问题在他的理论中一直存在着主副两条线索,主线是他所创建的人为正义(“人为之德”),作为主导思想支撑着他的整个理论体系,副线是自然正义(“自然之德”),它作为休谟思想的一部分,总是或隐或显地出现在他的思想之中。两条线索有时是平行的,但有时又并非是平行的,而是隐含着巨大的张力,这是休谟思想中的一个难点。大卫·休谟对自然之德和人为之德的区分是有缺陷的。他只考虑了正义的一种形态--矫正的正义,而没有考虑正义的另一种形态--分配的正义 。

  
  大卫·休谟认为,正义就是这样一种共同利益感的表达,只有建立在共同的利益感上,这种正义才成为可能,才成为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最根本的因素,从而塑造出一个文明社会的规则与秩序。正义法则总是作为普遍的规范而出现的,如果人们遵循自然动机而行动的话,人们便总会在特殊的观点下观察事情,对各种具体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对待,但正义的法则要求我们在抽象的、一般的观点下考察问题,做出比较稳定的判断。在休谟看来,正义的主要目标在于规定财产权,规定人们在涉及财产上的权利与义务。休谟强调私法,特别是财产权对于一个正义的市民社会或经济社会的形成的认识方面具有很大的一致性。

  
  大卫·休谟主要是通过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比较来达到他的目的的。虽然休谟的某些论述受到了挑战,但他的论述的大体内容仍旧是准确的,他对正义与其他德行之间的差异的论述依然很精辟。休谟的人性和社会理论牢固地置根于自然世界。正义优先于善良,是一个社会得以存续在的基础。政治社会之所以能够存续,并不是因为那里的每个人都是善良之辈,也非上帝先天的就为每个人分配好了各自的权利,而在于通过一种正义的人为设计,特别是通过一整套正义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框架的措施,使得这个社会的存在成为现实。

  
  注:载尹晋华主编《法律的追求》,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出版

【作者简介】
征汉年,在江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任职,当前主要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法理学、经济法学和刑事法学。
【参考文献】[1]《人类理解研究》,[英]休谟著,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人性论》,[英]休谟著,石碧球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道德原理探究》,[英]大卫·休谟著,王淑芹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4]《人性论》,[英]休谟著,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5]《宗教的自然史》,[英]休谟著,徐晓宏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6]《人性的断裂》,[英]休谟著,冯援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6
[7]《休谟经济论文选》,[英]休谟著,陈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8]《休谟政治论文选》,[英]休谟著,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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