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大卫·休谟发现了另外一种东西,即社会的正义美德,那是与自然正义大不相同的人为设计和制作的产物。休谟是这样说:“当我否认正义是自然的德性时,我所用自然的一词,是与人为的一词对立的。在这个词的另一个意义下来说,人类心灵中任何原则既然没有比道德感更为自然的,所以也没有一种德比正义更为自然的。人类是善于发明的;在一种发明是显着的和绝对必要的时候,那么它也可以恰当地说是自然的,正如不经思想或反省的媒介而直接发生于原始的原则的任何事物一样。正义的规则虽然是人为的,但并不是任意的。称这些规则为自然法则,用语也并非不当,如果我们所谓‘自然的’一词是指任何一个物类所共有的东西而言,或者甚至如果我们把这个词限于专指与那个物类所不能分享的事物而言。”
在大卫·休谟看来,自然正义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人不可能脱离政治社会,脱离与他人的现实利益关系而存在,只要人生活在社会之中,就必然涉及他人,就必然产生我与他的界限,甚至人的一系列快乐与痛苦的感觉也是由这种社会性所导致的。就此而言,法律规则是维系一个政治社会的人为设计或制造的产物,因此,法律规则就与正义有着密切的关系,或者说法律规则又可以称之为正义规则。
大卫·休谟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但为了相互合作,又必须在有限的范围内是利他的。人类必须要有保护个人及其家庭私有财产的共同规则。市民社会的正义基础首先在于确立个人对于财产的稳定占有,财产权可以说是正义的一个最重要的源头,只有确立了个人的财产权,才能够在社会划分你与我的区别,你的东西与我的东西的区别。休谟认为,财产转移不能是出于暴力的剥夺,也不能通过欺骗等手段而获得,必须是基于一种同意,经财产所有者同意的财产转移才是公正的,也才是为法律所允许的。
〔观点评析〕
17、18世纪的英国古典社会思想有别于古希腊,它从情感的道德学所开启出来的乃是一个关于政治社会的公共领域,所以,善恶问题让位于正义问题。正义问题实际上一直是西方乃至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到底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这是一个让思想家们绞尽脑汁的千古难题,休谟的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正义规则理论同样是基于这个问题的考量。大卫·休谟认为,是正义问题,或更准确地说是正义的规则问题,而不是善恶问题,或更准确地说,不是与动机相关的道德善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