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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之德”与“自然之德”

  
  对于那些企图改革社会而不顾既定传统的激进政策,大卫·休谟表示出,不信任态度。他劝告人们不需反抗政府管理,除了遇到极为恶劣的暴政之外。休谟并没有一个理想社会的愿景。休谟对于社会的进步保持乐观,他相信贸易的扩展会带来经济的繁荣,社会也会从一个“未开化状态”发展为一个“文明”。一个文明的社会是开放的、和平的、而且社会交流频繁的,其市民也会因此而活得更为快乐。休谟主张将政治权力分立、分散,并且支持将选举权延伸到所有拥有财产的公民,同时也要限制教会的权力。他也支持定期举行选举,并认为应该让民意代表作为一种没有薪酬的职位。休谟支持新闻自由,并且也是民主制度的同情者,建议政府适当节制权力。

  
  在经济学上,大卫·休谟是18世纪货币数量论的代表,他反对重商主义。他以人性论为基础,把对财富、享乐和权力的追求看作是人的本性,认为无论何时何地,人性是一致的和不变的;历史的作用就在于发现有关人性的普遍原理,提供经验教训。

  
  法治思想是大卫·休谟社会政治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照休谟的理解,法治是私法意义上的规则之治,主要表现为通过确立财产权的规则等;财产所有权制度的确立了,人类的文明社会就形成了。财产制度提供了一个正义的社会基础,虽然这个社会可能不是最美好的道德之邦,但却可以是一个最不坏的正义之邦。于是为了人的长远的更根本性的利益,为了维护一个政治社会的存续,所以,人类又再一次发明了一个新的东西,那就是政府等国家制度。

  
  〔正义观点〕

  
  在大卫·休谟看来,“自然之德”包含了柔顺、慈善、博爱、仁厚、温和、公道、伟大的心情等等;“人为之德”包含了正义、许诺、忠顺、贞德与淑德。在休谟看来,人的德性有一部分是自然德性,另一部分是人为德性,他认为前一部分固然是现实的,但并不重要,从属于人为德性,特别是从属于人为正义,因此在休谟的思想中,人为的正义是整个理论的基石。在自然界里存在的只是人的避苦趋乐的基本趋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凡是符合这个基本的趋向就是符合自然的正义原则,这其中使人感到快乐的便是善,使人感到痛苦的便是恶,这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善恶观。但是,政治社会形成于一个公共的分工与合作领域,在此就出现了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如何处理人在社会中依照苦乐原则追求各自利益时的关系问题。显然,自然正义在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上是无能为力的,所以,休谟并不是坚决反对自然法,也不是拥护自然法,他只是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自然法或自然德性如何有助于政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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