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人人自危、彼此为敌的自然状态下,人们为了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便相互约定,把自然权利转让出去,把它授予一个人或一些人所组成的会议,在他们之间建立起一种公共权力,实行公正的裁决,可以利用大家的力量和工具来谋求和平与公共防御。这种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所谓的“社会契约”,这样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叫做“国家”。因此,霍布斯借用《圣经》中凶猛无比的海上怪兽“利维坦”来比喻威力无比的“国家”。国家的建立,结束了自然状态。
霍布斯认为,从自然状态中所建立的国家,是君主专制的国家,君主的权力一旦被认可就是永远不可以转让的,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君主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人们的集合。为了创造一个和平的环境,以避免人们之间的相互残杀,保障资产阶级与新贵族的利益。霍布斯强调,国家君主必须履行的职责有:保卫和平,防止外敌入侵,使公民财富不断增加,促进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公民的权利。霍布斯认为,如果国家君主不能保障和平与安全,就应该有新的统治者来代替他。这充分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要求发展资本主义的愿望。
〔正义观点〕
正义是社会之善。在中世纪,正义不是很重要,因为神的意旨即正义。在西方近代,霍布斯是第一个将正义赋予“形而下”意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在霍布斯来看,正义的作用是保障众人的安全,免得他们相互使用暴力。“我们不能抛弃我们的感觉和经验,也不能抛弃毫无疑问是上帝传谕之道的自然理性。因为这是救主重临人世以前上帝赐给我们解决问题的才能。所以便不能用任何暗地信仰的手巾把它包起来,藏而不用,而要用来取得正义、和平与真正的宗教。”霍布斯从自我保存的本性出发,推演了若干自然法则或者说是道德法则,例如正义、公道、谦让、慈悲等。如果人们要想确保和平和安全,就必须用“自然法”(理性)建立起来的道德法则来约束人们的“自然权利”(自然本性)。
在霍布斯来看,实证法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对自然法的权威性解释。如果人们想知道自然法之理性,那么就应该到公开宣布的实证法中寻找答案。“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它道德……在平民纠纷中;要宣布什么是公道、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道德并使它们具有约束力,就必须有主权者的法令……”也就是说,自然法意指公道、正义等法律的道德基础。但关于什么是公道、什么是正义则由主权者的法令来定夺。结果是:任何实证法,只要其出自主权者之命令,便都是自然法的体现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