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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本身之外

  
  2008年11月29日,中央政治局批准了中央政法委提交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指出,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二是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三是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 四是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五是始终坚持统筹协调。六是始终坚持依法推进改革。”[⑨]改革“本着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稳步推进的要求,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4个方面改革任务。”[⑩]

  
  从透露出的这些原则任务看,以后的司法改革主要是加强监督和制约以实现司法公正,针对中国的实际,解决老百姓不满意的问题,从政治大局来考虑,在实践中渐进性改革。[11]这与近年来许多人主张的通过加强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改革之路形成了鲜明的对照。[12]通过这次改革,中央将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力度,减小司法地方化的倾向。但这次改革仍强调党的领导,中国的司法独立性仍然是相对的。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保证自己有效应对紧急和复杂局面,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仍是执政党的重点考虑。法院仍然是党领导下国家的治理部门之一。在这种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的功利主义改革中,法院对行政的监督不可能走的太远。因为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行政机关远比法院快捷有效,中国的问题主要靠行政机关推动解决。执政党需要靠行政推动下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结果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至于取得这种结果的过程与结果本身相比就退居了次要地位。但过程也不可能完全忽略,有限度的控制和司法审查还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显示出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法院审查的限度、判决的种类等一系列问题彰显出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它是一个司法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我更愿意认为它是一个政治问题,应当放在政治体制的框架内去考虑。根据现有政治体制能给它提供空间的大小考虑它的发展和完善,而不是根据某种理念或者是应该怎么样。当我们面对大量基层民众的上访,面对愈演愈烈的司法腐败,痛陈这项制度的缺陷时,当我们展望这项制度的未来,为它的修改和完善贡献锦囊妙计的时候,这些制度之外的原因是我们应该思考和面对的。

【作者简介】
陈军伟,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院任职。
【注释】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8页。
杨海坤:《对于摆脱<行政诉讼法>实施困境的反思》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
黄先雄:《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困境》载《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4年04期。
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张鼎丞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九日张鼎丞检察长在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上的报告》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中国检察制度史料汇编》 第279 页。
笔者曾撰写《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政治考量》一文,从这个角度分析了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可能性。该文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0244
领导包含监督之意。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12月24日)。
王其江:《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指向》载《瞭望》2009年第1期。王其江为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同上。
从这次司法改革看,加强权力监督而不是分权制衡,很可能成为日后中国政治改革的一个原则。
谢鹏程:《走“监督取向”的司法改革之路》载《法制日报》2007年0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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