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纪检监察
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的。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个领导班子、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行政监察机关已不单纯是行政机关,而是党政机关。它在机构编制上属于政府,而人员编制上则属于党务系统。隶属关系上,监察部作为国务院组成机构并不直接向国务院总理负责,而是直接向中纪委常委会负责,地方监察机关直接向地方党的纪委常委会负责。监察机关的正职领导由同级纪委的副书记兼任,监察机关的副职领导人也不向正职领导人负责,而直接向纪委常委会或分管常委负责。领导权限上,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并不能对所在单位的全部行政监察工作实施领导,只能按照纪委常委的分工负责所分管部门的工作,对由其他常委分管的行政监察工作也不过问。
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党对权力过程的直接控制,执政党不但要决定行使权力的人,而且要监督权力的行使。这是党领导原则的直接体现。行政监察机关实际上是已由党委直接领导。它基本上脱离了政府,成为执政党监督政府的部门。这种制约现实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常常见诸新闻媒体的许多案件,特别是一些涉及高官的案件,很多是由纪委,特别是中纪委,查处的。一些系统性、全局性的行政权滥用,如公路“三乱”、涉农乱收费、教育乱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也是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纠正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就设在监察部,2007年5月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也设在中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部门部门实际上负责着对行政权的一般监督,监督的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已成为执政党领导监督政府的制度化安排。[⑦]
三、司法体制改革
当某一制度出现问题时,就需要对它改革。这是最基本的逻辑。司法体制改革为关心这项制度的人们提供了一个憧憬。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开始于90年代,以司法的职业化、独立性、权威性为目标。但面对愈演愈烈的司法腐败和广大群众的不满,这种趋势的改革基本上结束了。2002年在中央政法委下成立了中央司法改领导小组。2004年中央司法改领导小组出台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这个文件认为现行司法体制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要求的,其确实存在问题,但不是体制上的,而是工作机制的问题。在改革原则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从中国国情出发,依照
宪法和法律稳妥进行。改革的方向上,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在改革的标准上,要以人民是否满意来检验。[⑧]2006年全国政法系统大规模地进行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对前一阶段司法改革的总结与反思,也为以后的改革指出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