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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本身之外

  
  《宪法》在序言第7自然段规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④]“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这是一个政治原则,也是一个宪法原则。它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1、党管军队;2、党管干部;3、党管媒体。

  
  党对军队的领导是绝对领导。这保证了党有效应对艰难危机局面。也是共产党从“大革命”失败中总结的血的教训。“三湾改编”后,党把支部建在连上,保证了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任何政党都为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而存在,政党要实现自已的政治目标,实现自己的价值追求,它一定向社会成员灌输自己的价值目标,影响控制社会,以凝聚人心,进而实现这些目标,这是任何政党必须做的工作。党管“枪杆子”、“笔杆子”,实际上是控制掌握“枪杆子”、“笔杆子”的人,这里又衍生出另外一条原则“党管干部”。党管干部的提拔任用,对干部进行监督管理。党管干部,不仅包括对干部的使用进行控制,也包括对干部运用权力的过程进行控制。这也是我国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产生的重要原因。共产党作为一个领导者,控制着国家的整个政治过程和政治要素。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在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之前还要加一个“党的领导”,是以“党的领导”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

  
  按照宪法文本,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审判权和行政权是最高国家权力之下并列的权力。但,实际上,我国法院对行政的依附不需要人们过多证明。在我国行政是最为强大的权力。由于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行政实际上成为了执政党实现其领导的最为有效的工具。

  
  在这种权力结构中,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是执政党,其次是拥有尊崇宪政地位的人大。通过法院行使审判权对行政进行监督实际上被边缘化了。只要这种权力结构不改变其效用与法律本身展示的相比就会大打折扣。同样,即使是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在对行政的监督中所起的作用也极其有限。1979年6月26日,彭真委员长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律草案的说明中讲 “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至于一般违反党纪、政纪并不触犯刑法的案件,概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机关去处理。”在建国初期,检察院曾取得了对行政机关的一般监督权,但这项权力也没有很好地运作。对于法律上规定一般监督权这一职能,检察院自己都认为“主要是为了从法律上来保证国家政权的统一和完整,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地正确地实施。”“关于一般监督工作的作法,中央曾经几次指示,我们国家政权是统一的、巩固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积极实施宪法、法律的。因此,一般监督工作不要普遍做,可以保留作为武器,由党来掌握。”[⑤]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尚且如此,法院对行政的监督制衡作用可想而知。法院能否承受监督行政之重?[⑥]行政诉讼法颁行二十年的境遇向人们展示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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