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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之剑,只因正义而舞

权力之剑,只因正义而舞



马丁·洛克林《剑与天平》短评

翟国强


【全文】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一个公法哲学中的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构成了不同公法学说乃至整个法学理论的方法论基础。马丁·洛克林的专著《剑与天平》((以下引用只标注译著页码))就是从公法哲学的视角探讨这个问题的非常有益的探索。本书内容涉及法学与政治学甚至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完整翻译成中文着实不易。所幸译者高秦伟副教授对公法哲学颇有研究,有背景知识作为基础,译文流畅,平易近人,值得一读。


  

  本书开篇,作者提出了有关法律与政治关系的追问:“法律与政治可否被视为同族性的实践!二者联盟可否共同确保责任、民主的秩序呢?或者它们以一种互相对抗的关系而存在!那么法治原则的实现是否将会因此而对政治秩序形成破坏呢?”(P6)本书作者对其进行了一个全面的思考。通过回顾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亚维利、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托克维尔、柏克等西方政治学家有关正义、自由、民主,宪政等根本性问题的不同见解和认识,作者结合英国公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对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的梳理。


  

  政治需要遵循法治的轨道,以法律来规范政治,这几乎是公法学上的一个公理。洛克林对此进一步指出,这种观点仅仅是一种理想层面的存在,并不能解释现实中法律与政治的复杂关系,这种观点的挑战首先来自于法律现实主义者对于法律和政治的描述。比如,霍姆斯有关“法律的的生命在于经验”的论述:“即使是法官与他的同事之间共享的偏见,也要强于确定约束公民的规则的三段论”。洛克林指出这一观点甚至可以追溯至色拉叙马霍斯的论断,即正义是强者的利益,每一个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均代表了自己的利益。在制定这些法律时,其定义为权利的东西,实际上是他们统治者的利益。阿得曼托斯对此针锋相对的质疑道,如果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的话,那为什么强者还要努力使他们的行为貌似正义呢?他认为,即使我们接受色拉叙马霍斯认为人类由自我利益驱动的观点,强者也会为了其创造的社会声誉而珍惜价值。因此必须建立所有美德的外在形式,因为正义没有给我提供任何的益处,除非我因正义而获得了良好的声誉。(P16)苏格拉底也对色拉叙马霍斯的论点进行了反驳,并且指出统治者行使权力的时候不仅仅要依据自己的利益,而且还要实现共同善(common good)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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