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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调查与分析

  

  对权力制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西方经典作家的思想与我们的认识不谋而合。孟德斯鸠深刻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5]


  

  在权利和权力之间,掌握权力的政府是强大的,而享有权利的公民是弱小的,政府于公民的力量对比就像石磙与鸡蛋的关系,根本不是一个等量级。因此,依靠人民来监督政府固然很好,但是,如果政府不愿意受监督,人民却缺乏有效地手段去制约政府。对权力的监督,还是依靠权力,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得依靠其他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果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没有能力监督行政机关,人民根本无从真正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狭义的政府)。人民对政府的监督需要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来保障。


  

  因此,光有人民的监督是无法保障人民的尊严,光有政府主动地创造条件来接受监督,更无法保障人民的尊严。只有把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与人民监督结合起来,尤其是权力的相互制约得以实现,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尊严。


  

  权力制约权力要求权力分立。孟德斯鸠对此的经典论述是,“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使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是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则一切就完了。”[6]以上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论述的三权分立方案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本质的差异,但就保持国家权力之间分工与监督而言,却不乏有益的启示,即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或监督要求权力本身相互之间的某种结构基础。


  

  (二)权力与责任的无缝隙配置


  

  权力与责任的分散化是现代公共行政的一个重要特征。就行政机构的层面讲,导致权力与责任分散的相关因素包括有:(1)机构的重叠,行政机构叠床架屋,部门林立,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处理权限日益分散到不同的机构或部门中去,公共事务的管理责任相应地分散到各种不同的机构或部门中去;(2)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权威的重叠,主要由于上下级之间报告、汇报、批示和批准程序的复杂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管辖权、决策权和支配权交错在一起,造成了权威的重叠,在特定的政府层级中,决策责任和管辖责任变得模糊;(3)通过新公共管理的技术,如契约、合同、委托生产、拨款、承包项目、补助等,政府将私营部门或第三部门组织引进到提供公共物品的格局中来,从而共同承担起公共治理的责任,不同主体的责任及其责任关系变得错综复杂;(4)在政府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以及在一些临时机构中,责任是有限度的,而一些特殊组织只负责项目执行的有限责任。[7]在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的情况下,行政制度和行政技术本身所导致的责任分散化成为建设良好的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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