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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调查与分析

  

  在美国,检察机关属于行政系统,美国的司法部长同时就是首席检察官。中国的检察机关属于司法系统,主要通过追究国家公务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其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有违法现象以及存在管理制度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还可以向相应的国家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予以改正、改进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作用


  

  这个问题实际上同时涉及问责的程序问题,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关于当前问责中主要问题在哪儿,46.2%的学员选择了“问责程序不健全”,选择的人数最多,这说明大家认为问责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问责的程序,因此健全问责程序应当是我们健全问责制的重中之重。只有健全问责的程序,才能使我们的问责更加健全,更加公正、公平、民主。


  

  新闻媒体是当今世界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们几乎无所不在,被称为“第四种权力”。要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问责中的积极作用,必须做好几项工作。一是党政机关做好信息公开,保障公民和媒体的知情权。其次,保障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给媒体和舆论带来宽松的环境。再次,积极扩大公民的参与,保障公民参与的权利。


  

  (五)明确问责的对象


  

  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关于当前问责制的主要问题在哪儿,有10.3%的学员选择了“问责的对象错位”,尽管不占多数,但是仍然不可忽视。


  

  问责的对象,即被问责者,通俗的说就是向谁问责,许多文章把被问责者称为问责的客体,这种称谓是有严重问题的,人只能作为主体,不能作为客体,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仍然享有人权,不能视为完全被动、没有权利的任人宰割的客体。所以我们倾向于使用“问责的对象”一词,反对使用“问责的客体”的提法。


  

  以往的问责中,被问责的往往是行政首长。2003年SBRS爆发后北京市市长被问责以及陕西矿难后省长被问责,市委书记和省委书记没有担负任何责任,而实际生活中,党委书记往往是一把手,是决策最终的拍板者,出了事情总是由行政首长负责,显然是不公平的。前不久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后乌市市委书记遭到问责,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被问责。在新出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对象包括“党政领导干部”,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一大进步,有利于实现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和公平原则。


  

  问责制实施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寻找替罪羊的倾向,丢车保帅。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关于如何评价受到行政问责的官员,有7.7%的学员选择了“替别人承担了责任,应该受到追究的是别人”,尽管人数不多但仍然占有一定的比例。我们调查问卷中的第10题是一道简答题:“您可以简要地写出您的其他看法和建议”,因为时间关系和害怕吗麻烦,只有3个学员作了回答,其中有一位学员写道:“问责制建立的目的要搞清楚,现在的问责有点找‘替罪羊’的目的,不太好”尽管只有1人这样写,占被调查者的2.6%,但是却占回答者的33.3%。“机制的问题比责任更重要,否则无公平可言,不能以言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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