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龚教授对在国家行政学院学习的县(市、区)长进行了问卷调查,61位学员中,在回答“您如何看待和评价受到行政问责的官员”时,39.3%的人认为“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这样处理他们显得过重”,31.1%的选择“应该受到责任追究,但是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有问题”,14.8%的人认为“替别人承担了责任,应该受到追究的是别人”,只有9.8%认为他们“应该受到责任追究”。其中,中西部地区县(市、区)长认为应该受到责任追究的比例最低,分别为4.3%和10.0%。而我们的调查显结果是:20.5%的人认为“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这样处理他们显得过重”,20.5%的选择“应该受到责任追究,但是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有问题”,7.7%的人认为“替别人承担了责任,应该受到追究的是别人”,只有51.3%认为他们“应该受到责任追究”。选择前三项的人数的比例都有所减少,分别减少了18.8%、10.6%、7.1%,而选择最后一项即“应该受到责任追究”的比例却增加了41.%,相差的幅度很大。这不仅说明了被调查的B市中青班干部对问责制实施的认同度超过了50%,而且表明他们比其他地区的干部对问责制的认同度要高得多。尽管不能说认同度高就直接等于责任意识强,但是基本上可以从侧面反映他们的责任意识。
关于“对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熟悉程度,20.5%的学员选择“熟悉”,76.9%的学员选择“一般了解”,2.6%的学员选择“只听说过”,没有人选择“从来不知道”。这说明绝大部分干部对中央问责制规定还是了解的。
(二)干部们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强。
我们调查问卷中的第10题是一道简答题:“您可以简要地写出您的其他看法和建议”,因为时间关系和害怕麻烦,只有3个学员作了回答,其中有一位学员写道:“机制的问题比责任更重要,否则无公平可言,不能以言代法。” 还有一位学员写道:“问责与普法相结合,与法治相结合”。尽管只有2人这样写,占被调查者总数的5.1%,但是却占回答者的66.6%。后一个比例还是相当大的,这虽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但是,至少侧面反映了官员们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强。
(三)对有关问责制的文件学习和宣传还有欠缺。
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对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熟悉”的学员只占20.5%。而对于《B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只有5.1%的学员选择“熟悉”,35.9%的学员选择“一般了解”,30.8%的学员选择“只听说过”,25.6%的学员选择“从来不知道”。这个调查结果一个方面说明B市的干部对中央问责制文件的熟悉程度高于B市的文件,另一个方面也说明总的来说对问责制的学习和宣传还要加强。
二、构建有效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在我们调查的结果中,关于当前问责制的主要问题在哪儿,10.3%的学员选择问责主体不明确。
(一)明确问责决定机关
关于应当有谁来问责的问题,33.3%的学员选择了“党委”,10.3%的学员选择了“政府领导班子”,38.5%的学员选择了“人大”,5.1%的学员选择了“司法机关”,5.1%的学员没有选择,7.7%的学员做了多项选择(调查问卷以大号粗体字明确强调是单项选择,每道题只有选择一个答案)。这里选择“人大”作为问责机关的最多,其次是“党委”,一方面说明学员们对中国的政治体制非常熟悉,另一方面也说明中青年学员们的民主法治观念的加强,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在所有题目中,对本题作出多项选择的学员最多,这也说明决定问责不完全是一个机关的事,而需要多个机关联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