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健全执法程序,使行政相对方的诉求充分表达。“恢复性行政”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公众参与、当事方充分交流沟通乃至妥协,从而减少后续交往中的知识性和情绪性障碍。按
“恢复性法律思维”,应更注重执法程序的独立价值,在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中,尝试将第三方引入程序,体现执法对舆情之关注,能提高最终决策的公信度。如,《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温家宝总理在依法行政会议上的讲话也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三、基于法律思维的执法意识
笔者认为,税收实务中要运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首要的是坚持“合法性”考量,当单纯的“合法性”考量导致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冲突时,应运用“价值考量”去反思,我们的法律适用是否陷入“形式主义法律观”的陷阱。要运用“价值考量”和“恢复性行政思维”保持税制的理性和执法的谦抑性。基于上述思维方式,在实践中应提高以下几种执法意识:
一是尚法意识。法律思维是以法律规则为基点开始的思维,在执法中首先要崇法尚法,善于用法言法语、运用法律思维规则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评价问题,在实务中要提高逻辑推理的严密性。要杜绝疏离法律规则的空泛评价。
二是说理意识。法律思维是一种说理性的思维。我们执法中运用证据认定法律事实,解释税收法律规范,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作出决定的过程,实质上是多个演绎推理或辩证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说理的过程。实务中稽查报告、审理报告、处理、处罚决定等都作概括性表述,缺乏以逻辑推理为基础的说理过程,这样就很难保证最终的决策符合法律思维的要求。因而,推行说理性税务文书,对于推动执法人员按法律思维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证据意识。法律思维是一种建立在法律事实基础上的推理过程,而法律事实是根据证据、依据证据规则认定的事实,离开证据,法律思维无从展开,执法活动也无从开展。离开证据的执法活动必然违背法律思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