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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

  
  在德国,获得电视节目模式的权利许可通常要花费巨额费用,但是此类模式通常并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此有关节目模式就有可能在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复制。2003年7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电视节目模式不是德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17]该案中,一个电视制作公司制作的比较流行的法语儿童节目模式(L?école des fans)的主题由一明星嘉宾问孩子们问题,演唱为其选择的歌曲,随后要给孩子们一点小礼物。该真人秀的一些特殊内容的确定和组合非常详细。被告的节目也是教孩子们唱流行歌和嘉宾颁发礼物,不过在该节目播出之前,原告曾经将原创性的法语版权给予被告,但被被告拒绝。法院判决被告没有必要获得原告电视节目模式的授权,因为根据德国版权法第2条规定,只有具备足够程度创新性的作品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换句话说,适用版权法的前提是有关作品具有原创性。本案中,不仅真人秀的思想而且各个单独的元素都不具备原创性。法院判决电视真人秀节目可以被定义为各个单独的典型元素的组合体,其组成了该节目的基本框架,观众因此能够把每一次节目识别为一系列节目的一部分。这些元素包括名称、吉祥物、主题思想、某些参与者、节目展示的方式、某些信号或者特殊音调的使用以及舞台布置等。

  
  至于法国,法国版权作品如果想获得原创性,其标准是有关作品必须是“作者个性的表现”。然而有关判决表明,面向妇女并讨论争议主题的电视真人秀并不是一个“知识创造”,因此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有现场表演和专家评判的达人秀也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尽管由公众熟知的元素组合而成的具有原创性的游戏节目可以获得版权的保护,但是相关的侵权行为请求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类似节目的评判是所有游戏节目的共同特点。因此,与英国和美国类似的是,比较复杂的电视节目模式可以以思想汇编的形式获得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是非常薄弱的,并且类似的剽窃诉讼可能会最终败诉。

  
  尽管如此,如果某电视节目模式在表达形式和原创性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可以版权作品的名义获得保护。法国法院承认,如果能证明有关的电视节目模式事实上得到了发展和体现,其就可以像一个说明书那样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面临着两个困难:首先,只有在某作品具有原创性时才可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的原创性有时候可能会受到质疑;其次,那些得到充分发展和实现并且因此受版权法保护的电视节目模式与那些仅仅是某项目或者思想而得不到版权法保护的电视节目模式之间有着细微的差别。为避免出现此类困难并且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免遭不公平复制的问题,法国法院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电视节目模式。

  
  法国凡尔赛上诉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英雄之夜”电视节目模式的判决阐述了电视台之间的不诚实竞争和电视节目模式的寄生问题。[18]Antennae 2(简称A2)电视台在其公共频道播放了由Cabrol制作的真人秀节目“英雄之夜”,该人辞职2个月后又在私人电视台TF1推出了两个真人秀节目。A2诉TF1不正当竞争,包括混淆、模仿、瓦解竞争对手和寄生现象等。法院指出,由于TF1大量复制A2电视台的节目内容,包括主题、结构、长度、剪辑方式、故事序列、出场方式以及同样的制作者,这种贸易方式是不公平的并且有违职业诚信,因此有过错。A2和TF1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电视台,因为TF1的过错,A2遭受了观众流失和广告减少的损失。最后法院判决TF1因为大量复制别人的电视节目模式而导致了混淆,TF1不合理地利用了A2的劳动、名声和成功,应当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该判决没有对电视节目模式的具体构成标准进行探讨,也没有对电视行业的剽窃和一般主题的正当使用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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