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

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


黄世席


【摘要】娱乐性电视节目的全球化导致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成为难题。无论是根据美英以及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还是法院判决,电视节目模式几乎都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获得保护。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全文】
  
  自从电视真人秀等节目开始在世界各地火爆,授权许可使用节目模式(TV Formats)的问题以及节目模式的权利保护便成为电视产业的热门话题。电视节目模式的贸易目前已经成为影视产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贸易方式,其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日益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只要关注一下最近的国际电视市场,就会发现有一些相似的电视游戏或者真人秀节目在很多国家先后甚至同时流行。比如,起源于英国的“流行偶像”(Pop Idol)因为获得了巨大成功导致出现其他诸如美国偶像、澳大利亚偶像、印度偶像以及巴西偶像等数十个电视节目,大约有数十个的偶像版本,模式是一样的,但是每一个节目都以当地的天才选手为主角,因此每个节目又都是独一无二的。有些节目的名字就是以偶像命名,但是也有些国家的节目内容为满足文化或者其他方面的运作要求而做了更改。另外,电视节目模式的内容可以多样化,包括游戏节目、实景娱乐节目、电视真人秀以及才艺竞赛等。其中,“谁想成为百万富翁”、“英国偶像”以及“美国偶像”等都是近些年在国际市场比较受欢迎的节目模式。因此,节目模式的许可也就成为该行业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但是,电视节目模式几乎从来没有得到法律学者的关注。另外,考虑到电视产业的重要性和电视节目内容以及制作技术的改革,对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研究非常有价值。

  
  一、电视节目模式的含义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节目模式的跨境许可是一项价值很大的产业,或者说,许可其他的转播商根据自己的节目模式制作新的节目涉及巨额财富的交易。这里存在一个复制和侵权问题,也即到底应当依据什么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选择维权的依据是版权法、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

  
  随着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电视转播技术的发展,电视节目的跨境贸易迅速增加,许多欧洲的电视转播商通过授权获得了转播美国电视节目的权利,随后就是根据外国电视节目的模式发展自己的电视节目,着名的“偶像”系列就是典型的示例。实际上,电视节目模式源自一个国家的电视节目,因为其能在市场上获得成功而被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过支付许可费的方式引进并加以本地化,但是节目的制作主题是类似的。换句话说,电视节目模式是把一系列不同的元素组合起来添加到一个节目中而形成的固定模式。转播商根据许可对得到的电视节目模式进行改编并加入本地因素,其获得成功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可能就会相对降低;或者干脆购买外国或者地区的电视节目在本地播放,这其实就是影视产品的直接贸易,毕竟外国的电视节目和有关模式已经得到了实践验证,即使有收视率的差别可能也主要是文化方面的原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